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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另發給不休假加班費
- 有關2月1日退休生效之公務人員,如其在職期間 (1月間)預定之休假日期,因公務需要奉派出差,致無法休假,該出差日除支領出差旅費外,可另發給不休假加班費,請查照。
www.ia.gov.tw/zh-TW/open/ExecutiveContent?a=129&id=188&listid=0&p=2
(3 月 2 日、6 月 2 日、12 月 2 日與隔年 1 月 16 日退休 各有何利弊?) 一、 於 3 月 2 日退休者: 一 年終獎金:在職 2 個月又 1 日,發給 3 月/12 月即 0.375 個月年終獎金。 二 考績獎金:因任職未滿 6 個月,故沒有另予考績,就沒有另 予考績獎金。
公務人員因退休等事由致當年度上班日少於應給休假日數者,自113年1月1日起從寬核給休假補助費及未休假加班費
2023年6月26日 · (二)選擇請領未休假加班費: 1.經扣除請領休假補助費之日(時)數後,所餘之日 (時)數如確有「在工作崗位上執行職務因公停止休 假,並按時出勤」,得覈實發給未休假加班費。 2.退休當年所請之「公假」如係經機關指派,在工作崗 位上執行職務,並按時出勤(例如:奉派參加會議或活動),得依規定發給未休假加班費;至其他非屬上 開情形之公假(例如:健康檢查)仍不得發給,並請 各機關本於權責認定核處。 1120615-市府函.pdf. 1120613-人總函.pdf.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12年 6月 13日總處培字第 11230272521函說明二計算案例.pdf. 瀏覽數: 536.
3.未休假加班費:應休假日數(14日)以外之休假,如確因機關公務需要未能休假者,得依規定核發未休假加班費。 退休人員 當年度考績 1.退休當年在職6個月以上(6月2日以後退休)辦理另予考績;在職滿1年以上(12月2日以後退休)辦理年終考績。
上一則: 關於公務人員在加班時因任務需要由機關統一供應餐盒或便餐,可否再支領加班費一案,請依說明二規定辦理,請查照。 下一則: 關於公務人員因案停職,於復職後已逾會計年度,不得補發當年因公未休之不休假加班費,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2年6月13日總處培字第11230272521號函辦理。 二、為利1月16日屆退人員於退休前之休假與工作安排選擇更具彈性,自113年1月1日起,渠等退休當年之應上班日數,得按「請休假日數(或國旅卡休假補助費請領金額)」及「在工作崗位上執行職務因公停止休假,並按時出勤之日數」,自行選擇分別覈實支領休假補助費及未休假加班費。 三、1月16日屆齡免職公務人員其當年應上班日數之休假補助費及未休假加班費,得比照本案請領及核發規定辦理。 四、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1年3月15日局考字第0910004817號函、96年11月30日局考字第09600349511號函,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含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歷次函釋與本函未合部分,均自113年1月1日起停止適用。
一次領總額在(15萬元*年資)以下免稅。. 超過(15 萬元*年資), 而未達(30萬元* 年資)部份,以其半數課稅。. 超過(30萬元*年資)者,超過部份全額課 稅。. 依法退休、資遣或繳付保險費滿15年並年滿55歲離職退休者。. 被保險人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前、後之保險年資合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