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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14年4月20日 · 我國勞動法令雖然沒有規定雇主給付年終獎金的義務請參勞基法第29條),但是勞資雙方可以在勞動契約中或是雇主可以在工作規則中訂立相關的規範若有訂立則年終獎金如何發放年終獎金是不是工資這些就要依這些規定來判斷而不再是勞基法第29條的規範另外需注意的是我國勞基法為最低勞動條件標準的強制規範勞資之間可以約定比勞基法更優厚的勞動條件但是不能為低於勞基法標準的約定。 在年終獎金的問題上亦是相同。 在本案例的情形中,因為大台灣總工會工作規則第13條已規定:「工會每年發給專職會務人員年終獎金一個半月,於農曆新年前十五日發放。 」依此規定,工會就年終獎金首先就明確負有給付的義務,而且金額亦已明訂,晴晴有請求雇主乙給付年終獎金的權利並無疑問。

  2. 2015年6月16日 · 本次修正勞基法第30條第1項規定:「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 」也就是說,勞工朋友正常工時改採週休二日制度。 此外,本次修正勞基法第30條第7項規定也指出,雇主不得以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之修正,作為減少勞工工資之事由。 也就是說,雇主自明年1月1日起必須配合將勞工正常工時縮減為每週不得超過40小時外,也不能因為這樣的縮減去減少原與勞工約定之工資。 如果雇主違反未配合縮減勞工之正常工作時間,或因為縮減正常工時去減少勞工工資,依新修正勞基法第79條第1款,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二、 雇主對勞工出勤記錄應記載至「分鐘」為止,且應保存「五年」;不得拒絕提供給勞工:

  3. 2013年6月14日 · 勞動視野工作室勞動通訊由2013年5月開始發刊未來將每月一刊我們會固定在通訊中設置每月勞動權益解析專欄針對各種常見勞動權益問題進行法律分析讓會員們更了解切身相關的法律權益在往後的

  4. 2014年10月14日 · 雇主沒有依法置備勞工工資清冊、工資清冊未記載發放工資、工資計算項目、工資總額或工資清冊未依法保存五年 如果小明想調閱工資清冊,查看自己的工資記錄但雇主表示沒有記錄,則可能違法。 這種違法,可處雇主新臺幣 2 萬元以上,30 萬元以下罰鍰。 79I

  5. 2013年8月16日 · 勞動視野工作室勞動通訊由2013年5月開始發刊未來將每月一刊我們會固定在通訊中設置每月勞動權益解析專欄針對各種常見勞動權益問題進行法律分析讓會員們更了解切身相關的法律權益在往後的

  6. 2014年8月13日 · 法律真的是如此規定嗎? 上個月我工作了266小時只領本薪33k,我有什麼權益可以爭取嗎? 一、安家保全公司工作時間的約定合法嗎? 雖然保全業者屬於適用〈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第84條之1的責任制勞工,但就工時之約定而言,並非就完全不受保護,因〈勞基法〉第84條之1也明示,適用責任制之書面約定,必須(一)「報經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且(二)「不能損及勞工之健康及福祉」。 而勞動部與各地勞工局就不同職業的責任制勞工也訂有「工作時間審核參考指引」,以作為審核是否備查標準,假若勞工發現雇主公告或要求勞工簽署的約定比審核標準低,則雇主很可能未並交核備或是未通過核備,勞工可以申請勞動檢查,以確保自身權益。

  7. 2014年7月10日 · 答: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第84條之1明文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工作者,方才能以書面約定排除《勞基法》有關第30 條、第32 條、第36 條、第37 條、第49 條的規定(是否為適用責任制,請參考勞動視野工作室常見「責任制」勞動權益問題(1)),若勞工從事的工作並未經勞動部公告為責任制之工作,就算老闆要求勞工簽署「自願適用責任制」之同意書,而且勞工也簽署了,仍不符合適用勞基法第84條之1的要件,該勞工非為責任制員工,不得以書面排除《勞基法》加班、工時時數、休假等有關工時的一般規範,換言之,若不在勞動部分公告適用責任制的範圍之內,不論勞資如何約定都沒有效力,此時,勞工仍得依《勞基法》一般規定,向老闆請求加班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