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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share分享按鈕. 職稱. 姓名及股符. 庭長. 沈方維 (白) 袁靜文 (律) 魏大喨 (提) 審判長. 盧彥如 (節) 李寶堂 (齊) 林金吾 (銓) 彭昭芬 (郁) 鍾任賜 (穎) 吳麗惠 (瑩) 法官.

  3. 113年3月1日實施. 備註: 智慧財產案件由刑一庭刑六庭刑七庭依序以最高法院智慧財產刑事第一庭第二庭第三庭名義辦理固定代理次序自112年9月1日起由本次新進法官劉方慈張永宏許辰舟林怡秀何俏美依期別資歷由資淺者依序輪代理每半年調整一次新進法官陳如玲自113年3月1日起加入固定代理次序行列。 如固定代理法官因迴避或休假等事由不能代理時,由一般代理輪序法官依序代理。 三、一般代理部分,如遇一般代理法官全因迴避或休假等事由均不能代理時,由次庭序法官依序代理。 檔案下載. 最高法院法官司法事務分配要點 pdf. 最高法院民刑事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要點 pdf. 最高法院民事事件分案實施要點 pdf. 最高法院刑事案件分案實施要點 pdf.

  4. 最高法院 ,簡稱 最高院 、 最高 ,位於 臺灣 臺北市 中正區 ,在二元訴訟制度下,屬於普通法院體系,於訴訟上是 中華民國 的三 終審機關 之一,行政組織上則隸屬於 司法院 。 中華民國三終審法院分別為最高法院、 最高行政法院 、 懲戒法院 。 歷史沿革 [ 編輯] 清 光緒三十二年 (1906年),清廷頒行《大理院審判編製法》,翌年正式定 大理院 官制,為全國最高終審機關,配置總檢察廳,是最高法院之前身。

  5. 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成員為9人由審判長1人提案庭指定庭員1人及票選庭員7人共同組成。 由院長擔任大法庭審判長。 票選庭員之人選、遞補人選,由法官會議以無記名投票,自全體法官中依得票數較高,且符合每庭至少應有1人之方式選舉產生。 依 法院組織法第51條之7 第1項 、 行政法院組織法第15條之7第1項 的規定,最高法院院長指定的大法庭審判長、最高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之票選庭員的任期均為2年,遞補人員的任期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三、大法庭程序. 大法庭程序為終審程序之一部分,其審理程序分別依民事、刑事及行政訴訟終審程序之規定。

  6. tps.judicial.gov.tw最高法院

    111-07-25. 有關媒體報導「『弱勢女冤獄悲歌遭冒名犯案莫名坐牢 她蒙冤16年司法裝傻踢皮球之澄清新聞稿111-行07111-06-15. 有關媒體報導司法高層希望最高法院自行廢除連身條款分案規則欲將縱放38死囚之違憲問題甩鍋最高法院之澄清新聞稿111-行05111-04-28. 本院對劍青檢改111428聲明之回應新聞稿111-行04

  7. 院長. 資格. 最高法院院長依法院組織法 》第50條,係 特任官 ,由總統任命,並無固定之任期;但依《 司法人員人事條例 》第16條須具備以下資格之一者方得為最高法院院長: 曾任 司法院大法官 、最高法院院長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最高行政法院 院長或 懲戒法院 院長者。 曾任最高法院法官最高檢察署檢察官高等法院院長或高等檢察署檢察長合計五年以上者。 曾任簡任法官、檢察官十年以上,或任簡任法官、檢察官並任司法行政人員合計十年以上者。 職務. 依據《 法院組織法 》第50條之規定,綜理全院行政事務,並任 法官 。 歷任院長. 訓政時期. 憲政時期. 組織. 最高法院組織如下編制: [4] 最高法院院長. 民刑事庭庭長會議. 民刑事庭總會議. 民事庭庭長會議. 民事庭會議.

  8. 2006年5月4日 · 由於目前一審法院庭長與審判長係採雙軌制併行為釐清庭長與審判長的功能及定位並了解庭長兼任行政業務的項目及具體工作內容進而訂定合理的庭長派任比例司法院前指定板橋彰化苗栗地院自94年2月1日起至同年7月31日止為期6個月試辦一審法院庭長功能評估方案嗣參考3所法院的試辦成果研議一審庭長派任原則庭長兼辦行政業務待檢討項目」,並請各地院陳報評估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