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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中華民國) 縣 是 中華民國 的 第二級行政區劃 ,下分 鄉 、 鎮 、 縣轄市 。. 縣隸屬於 省 ,原由省管轄, 省虛級化 後改由 中央政府 在實質上直轄。. 行政首長為 縣長 ,由縣民 直接選舉 產生,四年選舉一次,以領導 縣政府 之運作;立法機關為 縣議會 ...

  2. 中華民國 的 第二級行政區劃 ,下分 鄉 、 鎮 、 轄市 。. 隸屬於 省 ,原由省管轄, 省虛級化 後改由 中央政府 在實質上直轄。. 行政首長為 長 ,由民 直接選舉 產生,四年選舉一次,以領導 政府 之運作;立法機關為 議會 ,其議員 ...

  3. 2 天前 · 中華民國行政區劃 -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此條目介紹的是 中華民國 立國以來的 行政區劃 。 關於 台灣 及附屬島嶼的行政區劃,請見「 臺灣行政區劃 」。 關於中華民國於1936年至2005年間所宣稱的行政區劃,請見「 原中華民國公告疆域行政區劃 」。 關於中華民國領土的變遷與概況,請見「 中華民國疆域 」。 關於中國歷代的行政區劃,請見「 中國行政區劃 」。 中華民國 目前依據《 憲法增修條文 》及《 地方制度法 》來規範 行政區劃 制度。 如按照現行法律定義區劃層級,一級行政區為 省 、 直轄市 ,二級行政區為 縣 、 市 ,三級行政區為 鄉 、 鎮 、 縣轄市 、 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 、 區 ,四級行政區為 村、里 ,五級行政區則為 鄰 [1] 。

  4. 縣轄區是中華民國曾經存在的行政區劃類型之一由國民政府在1929年中國大陸改革縣的行政區劃後開始設置 [1]。縣轄區介於縣與鄉鎮之間不具地方自治團體身分僅作為縣政府的派出機關最高首長為區長由所屬縣之縣長指派行政機關則稱為

  5. 中華民國行政區劃 -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中華民國 目前依據《 憲法增修條文 》及《 地方制度法 》來規範 行政區劃 制度。 如按照現行法律定義區劃層級,一級行政區為 省 、 直轄市 ,二級行政區為 縣 、 市 ,三級行政區為 鄉 、 鎮 、 縣轄市 、 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 、 區 ,四級行政區為 村、里 ,五級行政區則為 鄰 [1] 。 依照1999年制定的《地方制度法》之規定,一、二、三級行政區具有 公法人 地位,四、五級行政區則為附屬於上級行政區的編組單位,不具有公法人身分。 而具有實施 地方自治 功能之行政區(公法人)稱為「 地方自治團體 」 [2] ,目前包括直轄市、縣、市與鄉、鎮、縣轄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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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日本. 其他. 注釋. 參見. . 83 種語言. 臺灣正體. 工具. 是 漢字文化圈 所使用的 行政區劃單位 名稱,歷史悠久。 在 中國 先秦時代 既已做為 地名 出現,至 春秋戰國 時演變為行政區單位,沿用至今,成為漢字文化圈傳統意義上和法律地位上的地方行政單位名稱,擴展出 縣級行政區 的概念。 在今日的 漢語圈 ,「」主要作為次級行政區存在,但在 日本 則是 一級行政區 。 做為中國歷史悠久的行政區單位,現代中國學者認為,是中國歷代封建王朝地方行政的分水嶺,有「 皇權 不下 」之說。 其觀點認為中央政府的行政僅觸及以上行政區,和縣以下則是處於類似「 地方自治 」的狀態 [1] 。 歷史 [ 編輯] 起源 [ 編輯] 在中國,「」成為 行政區 單位名稱始於 春秋時期 。

  8. 中華民國 是位於 東亞 的 民主共和國 ,曾在國際上廣泛代表「 中國 」,現今多通稱為「 臺灣 」;目前 有效管轄範圍 包括 臺灣 、 澎湖群島 及其 附屬島嶼 ,以及 中國大陸 福建 沿岸的 金門群島 、 馬祖列島 等島嶼,多合稱為 「臺澎金馬」或「臺灣地區」 ;土地面積共36,197平方公里,其中臺灣及其附屬島嶼占99%以上。 目前以位居 東亞島弧 的 臺灣本島 爲主要領土,東臨 太平洋 、西隔 臺灣海峽 、南界 巴士海峽 、北瀕 東海 ,其 地形 陡峭、景觀多樣。 國土約三分之二的面積為山地和丘陵地形,大部分人口則居住於 臺灣西部 的平地。 截至2024年5月31日, 全國人口 約2,300萬人, 人口密度 在全世界人口大於1,000萬人以上的國家中位列第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