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hoo奇摩 網頁搜尋

搜尋結果

  1. 論. 編. 香港 (英語: Hong Kong ; 縮寫 : HK / HKG ),全稱 香港特別行政區 [19] (英語: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20] ;縮寫: HKSAR [21] 或 Hong Kong SAR ), 簡稱 「 港 」, 雅稱 「 香江 」,是 中華人民共和國 的一個 特別行政區 ,亦是 珠江三角洲 、 粵 ...

    • 李家超

      李家超 - 香港 -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 特別行政區

      特別行政區 ,簡稱 特區 ,是指一個 國家 內為特別的目的、 ...

  2. 坐标 :22°16′50″N 114°09′55″E. 香港 (英語: Hong Kong ; 縮寫 : HK / HKG ),全稱 香港特別行政區 [19] (英語: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20] ;縮寫: HKSAR [21] 或 Hong Kong SAR ), 簡稱 「 港 」, 雅稱 「 香江 」,是 中華人民共和國 的一個 特别行政區 ...

    • 歷史
    • 職權
    • 架構
    • 制度
    • 外部链接

    1841年1月25日,第一次鴉片戰爭尚未結束時,英軍即登陸香港島水坑口,同年成立香港政府(英語:Hong Kong Government 或 Government of Hong Kong),並出版第一份《香港憲報》。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香港曾被日軍軍事佔領,香港民間俗稱三年零八個月。1945年8月30日香港重光而繼續由英國統治。1997年7月1日,香港交接儀式後,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成立,取代香港政府行使管治權力,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恢復對香港行使主權。 1997年2月23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关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六十条处理香港原有法律的决定》,自1997年7月1日起施行,要求部分香港政府部門及職位依照规定更改名称。[註 3]

    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二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行使下列職權: 1. 制定並執行政策; 2. 管理各項行政事務; 3. 辦理《基本法》規定的中央人民政府授權的對外事務; 4. 編制並提出財政預算、決算; 5. 擬定並提出法案、議案、附屬法規; 6. 委派官員列席立法會並代表政府發言。

    行政長官是香港政府首腦,又稱「特首」,負責領導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向中央人民政府(國務院)負責,此職位成立於1997年7月1日,大致代替香港總督的職權。行政長官由選舉委員會選出,並由國務院總理簽署國務院令任命。其他政府主要官員亦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除行政長官外,特區政府現時由3司15局56部門組成。 1. 第一層是司長和副司長,即政務司司長及政務司副司長、財政司司長及財政司副司長、律政司司長及律政司副司長。他們均是最高級主要官員,職能類似英國政府的內閣重臣,負責制訂香港特區政府最重要的政策方向和政治決定,並直接向行政長官負責,三位司長可以署理行政長官職務。 2. 第二層是決策局(又稱為政策局)由問責局長領導和由副局長協助,職能類似英國政府的內閣大臣和國務大臣(部長),負責統籌及檢討特定政策...

    政治體系

    香港基本法第四章-政治體制沒有標明「三權分立」、「互相制衡」、「行政主導」、「三權合作」的字眼,但第二條規定香港實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 香港交接儀式上,港府向中外記者派發的新聞資料時,介紹香港的政治制度是按照「三權分立」的原則建立,有一個「行政主導」的政府,以及「『三權分立』是指行政、立法和司法機關各自獨立運作」。多名立法會議員、特區政府主要官員及法官亦曾明言「香港有三權分立」。 香港中聯辦及國務院港澳辦稱香港政治體制為「中央授權、三權分置、行政主導、司法獨立、行政長官代表特別行政區向中央總負責」。 行政機關(特區政府) 行政機關由行政長官領導。主要官員必須是在香港通常居住連續15年且在外國無居留權的香港永久居民中的中國公民,由行政長官提名並報請中央人民政府(國務院)任命。特區政府負責制定和執行不同政策,行使行政權和其他法定權力;管理特區的日常行政事務和中央人民政府授權的對外事務;需要定期到立法會作出施政報告和編列財政預算案,並接受議員的質詢和監察。 立法機關(立法會) 立法會議員是經選舉委員會委員及其選舉組別選民提名,警務處國安處調查,行政...

    行政會議

    行政會議由官守成員及非官守成員根據基本法組成,是行政長官制訂政策的顧問團和特區政府最高決策機構。行政長官在作出重要決策、向立法會提交法案、制定附屬法例和解散立法會前,須徵詢行政會議的意見。官守成員一般由各司長、副司長及決策局局長出任,而非官守成員則由行政長官自行委任某些立法會議員和社會人士出任。

    公營機構

    香港特區政府除了由政府部門執行政策外,還有不少公營機構,負責政府認為較需要社會人士參與的工作。這些機構由特區政府出資成立及資助,但不屬於政府體制,較政府部門有較多的自主權,如管理全香港所有公立醫院的醫院管理局、協助香港工業發展的香港生產力促進局等。

    香港政府一站通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組織圖(繁體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簡體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常任秘書長及部門首長名單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香港政府首長級薪級表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3. 2024年5月19日 ·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英语: The Government of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标准简称 香港特区政府 ,正式简称 港府 ,是 香港特别行政区 行政部门 的总称。 1997年7月1日前, 英属香港 行政机关称为 香港政府 (英语: Hong Kong Government / Government of Hong Kong ),而 香港特别行政区 成立后政府全名则改为上述名称 [注 1] ,并根据《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沿用大部分原有官僚制度。 香港特区政府首长为 行政长官 ,辖下有多名司局长负责管理政府各部门 [1] [2] [3] 。 历史 [ 编辑] 参见: 香港政治 和 英属香港.

  4.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組織圖 - 香港政府一站通

  5.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英語: The Government of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標準簡稱 香港特區政府 ,正式簡稱 港府 ,是 香港特別行政區 行政部門 的總稱。 1997年7月1日前, 英屬香港 行政機關稱為 香港政府 (英語: Hong Kong Government / Government of Hong Kong ),而 香港特別行政區 成立後政府全名則改為上述名稱 [註 1] ,並根據《 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沿用大部分原有官僚制度。 香港特區政府首長為 行政長官 ,轄下有多名司局長負責管理政府各部門 [1] [2] [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