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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夵七條 除外責任原因 被保慲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死亡、媈廢或傷噿時,本公司不負給付保慲咀的責任。 一、要保人、被保慲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慲人犯岰行為。 三、被保慲人飲埌後駕騎勽,匳吐园或血液厾含埌精成份超過崢崓交通法令規厅彣屉 呕。

  2. 放置車輛事故標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112:速限40公里路段為車後5-30公尺,速限逾40公里路段為車後30-100公尺、交通擁擠路段則懸掛於車身後部)。 撥打110(報警)、119(救護)、112(緊急求救)或亦可通知臺灣產物0809-068-888協助處理。 將事故雙方 ...

  3. 110.09.06 產精算字第1100002450號函備查. 第一條 承保範圍 茲經雙方同意,要保人於投保臺灣產物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加繳保險費,加保臺灣產物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乘客體傷責任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對被保險人因使用或管理被保險 ...

  4. 除外原因開發 臺灣產物強制汽車責任保險駕駛人傷害單一汽車交通事故 附加條款 - ,提供汽車駕駛人在單一車輛事故時,也可以獲得與強制險一樣的保障,讓您快快樂樂出門,平平安安回家。 二、承保對象: 本附加條款以在本公司投保強制汽車責任險 ...

  5. 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一、承保範圍: 茲經雙方同意,要保人投保臺灣產物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加繳保險費後,加保臺灣產物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附加駕駛人傷害保險(以下簡稱本附加保險),本公司對 ...

  6. 除主保險契約及汽車保險共同條款約定之不保事項外,乘客因下列原因所致之傷害或死 亡,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一)乘客之故意行為。 (二)乘客之毆鬥、自殺或犯罪行為。 (三)乘客本身之疾病、疾病失能。 七、保險期間: 附加條款之保險期間為一年。A7附件

  7. 第六條 自負額 被保險汽車發生本保險承保範圍內之毀損滅失,第一次被保險人應按實際修理費用負擔基本自負額新臺幣三千元,第二次為五千元,第三次以後為七千元,如被保險人選擇其他金額之自負額時,從其約定,本公司僅對超過自負額之損失部分負賠償之責。. 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