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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第 3 條. 本法所稱跟蹤騷擾行為,指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為違反其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下列行為之一,使之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 一、監視、觀察、跟蹤或知悉特定人行蹤 ...

  2.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09 條. 公然侮辱 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憲法 ...

  3. 三、具有其他法令上或事實上原因者。 第 14 條 為發揮整體功能,強化少年不良行為及虞犯預防績效,得由內政部邀集相關機關或單位及有關少年輔導機構、社會團體或專家學者,舉行「預防少年犯罪協調會報」,從事預防工作之規劃、協調、聯繫及推動事宜。

  4. 第 537-2 條. 前條第一項之聲請,法院應即調查裁定之;其不合於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之規定,或有其他不應准許之情形者,法院應即以裁定駁回之。. 因拘束債務人自由而為假扣押或假處分之聲請者,法院為准許之裁定,非命債權人及債務人以言詞為陳述,不得 ...

  5. 法條. 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 EN. 第 6 條. 本法第二條第五款所稱職業上原因指隨作業活動所衍生於勞動上一切必要行為及其附隨行為而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者。. 職業安全衛生法 (民國 108 年 05 月 15 日 ) EN. 第 2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 ...

  6. 未入學學生指新生未經請假或不明原因未就學。 二、中途輟學學生(以下簡稱中輟生):指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未經請假請假未獲准或不明原因未到校上課連續達三日以上

  7. 法規名稱:. 民法 EN. 第 203 條. 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第 69 條. 稱天然孳息者,謂果實、動物之產物及其他依物之用法所收穫之出產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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