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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18年5月8日 · 訴訟中LinkedIn抗辯,hiQ的做法違反LinkedIn對使用者隱私權保護規範,因為使用者在網站設計下可以選擇不公告頁面的更新或變動。 但此抗辯不被法院所接受法院認為既然是公開資料仍有可能為他人察覺且法院調查中發現LinkedIn即將推出與hiQ類似服務。 再者,hiQ所擷取的是儲存在LinkedIn伺服器的公開資料(而非具加密保護措施的資料),如拒絕其接觸,無異將使LinkedIn具有如同梅杜莎神力而石化所有接觸資料者。 法院並認同hiQ主張,認為LinkedIn是不當運用在專業人士社群網站市場地位,藉以獲得數據分析市場的排除競爭優勢,且不當剝奪「必要設備」致使hiQ無競爭可行性,因而構成了加州不公平競爭法所禁止的行為。

  2. 2001年9月25日 · 詐欺使相對人做出錯誤的意思表示. 從資訊揭露義務的角度來觀察,詐欺係指契約之一方以不實之訊息告知他方或對於己方有告知義務之事項,故意隱而不宣。 所謂己方有告知義務之事項,筆者認為係指法令規定之事項,例如:保險法中之告知義務。 交易相對人為詐欺時,其法律效果為錯誤方可以撤銷該契約,第三人為詐欺時,則限於交易相對人對錯誤有認識時,錯誤方始得撤銷該契約。 若從經濟的角度來看,從事詐欺行為的當事人,主動造成契約締結產生錯誤的狀況,因為錯誤之資訊是由詐欺方所營造出來的(即使是故意隱而不宣,亦含有促使他方往好的方向想的意思),因此應將契約不能履行之責任,完全交由詐欺方來負擔,始能達到最大經濟效益。

  3. 2024年4月16日 · 二審為何改判. 一、二審的結果為何南轅北轍. 結論. 電商駭個資外洩,數位部認證資安到位,法院竟判賠? 新聞報導,消費者110年10月到11月間在北投麗禧溫泉酒店(「麗禧酒店」)的官方網站購入溫泉券,卻於110年12月間接到詐騙電話,並因此遭詐損失近10萬元。 消費者因此對麗禧酒店,及負責建置與維運麗禧酒店官網的廠商墨攻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墨攻公司」)起訴。 這個案子的 攻防核心在業者的資安防護工作是否到位 ,法院少見的在主管機關(經濟部、數位部)都認為業者防護到位時,採納行政機關的意見,判決業者要負賠償責任。 消費者如何主張.

  4. 2012年12月9日 · SONY新PSN服務條款要求使用者放棄集體訴訟. 文/陳曉莉 (編譯) 2011-09-19. 專門爆料的Examiner上周發現Sony更新了Playstation NetworkPSN的服務條款條款中要求使用者放棄集體訴訟新條款已於上周四9/15施行新的PSN服務條款在第15條中新列了放棄集體訴訟的條文指出不論是透過仲裁或法院等任何有爭議的解決程序都將只能以個人為基礎而不能透過集體訴訟來進行除非經過使用者與Sony明確的書面同意不過,該條款也強調此一新的規定並不影響使用者在今年8月20日以前對Sony提出的集體訴訟案。 此外,Sony也提供管道讓使用者退出該規定。

  5. 首先須予確認的,個資法是否僅規範電腦處理的個人資料? 若撇開法規名稱看,單從個別法條似乎仍有解釋空間,例如第十八條:「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電腦處理,非有特定目的……」、第二十三條:「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似乎對於人 (手)工處理之資料,「蒐集」、「利用」仍有受規範的可能,但事實上,從第三條用詞定義第二、四、五款對照來看,可知規範的都是儲存於電磁紀錄物或其他類似媒體之個人資料,也就可說是電腦處理的個人資料。 再從法規名稱及第一條﹔「為規範電處理個人資料……」,無怪乎一般均認為本法僅規範電腦處理的個人資料。 不過,這樣的規定是否妥當,其實值得懷疑。 為什麼限於電腦處理的個人資料才受保護?

  6. 2020年3月17日 · 2020/03/17. 目錄. 一、我們都身處於科技巨頭打造的溫柔鄉. 二、從資料、資料庫到大數據-量變造成質變. 本文發表於會計研究第409期 (2019.12) 日前交通部鐵道局基於乘客安全,在台鐵豐原站進行「智慧型影像監控系統」的測試,因原規劃項目包含人臉辨識功能,配合大型人臉資料庫偵測特定黑名單(如通緝犯等),引起社會的廣泛關注,而鐵道局也立即表示該功能將確定啟用。 然而,社會大眾真的這麼在意人臉辨識對於「隱私」的侵害嗎? 還記得臉書(Facebook)上「#10年挑戰」熱潮嗎? 臉友們紛紛貼上自己10年前後對照相片的同時,正是給了FB訓練人臉辨識AI大量且正確資料,FB比你還要更容易辨認出不同年紀的你。

  7. 2013年11月10日 · 一、物權的定義及效力. 物權者,直接支配特定物,而享受其利益之權利也 2 。 而關於物權之共通效力見解不一 3 ,由國內學者之著作加以觀察,大致上可分為:物上請求權、排他的效力、優先的效力與追及的效力,茲分述如下: (一)物上請求權. 物上請求權,又稱物權請求權或對物訴權,乃物權侵害或將侵害時,均得請求維持其原狀之權也。 物權之有物上請求權,乃因其有絕對性,一般人均負侵害之義務。 此權之作用,既在維持物權之原狀。 則為確保物權之安全,不分其為動產物權或為不動產物權,若其標的物侵奪時,固得請求回復原狀。 若其權利妨害時,亦得請求除去其妨害。 若其權利有妨害之虞時,自亦得請求防止之也 4 。 亦即,包括:返還請求權、妨害除去請求權及妨害防止請求權三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