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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一、清查地籍資料庫中冠以神佛名稱或特定公號之、社、堂、季、 盟、閣、亭、祠、祀典或其他表明神明會意義名稱者。 二、通知民政機關提供本條例施行前已依有關法令清理之神明會土地

  2. 神明會現會員或信徒名冊或土地清冊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驗印後 ,有變動、漏列或誤列者,神明會之管理人、會員、信徒或利害關係人得 檢具會員或信徒過半數同意書,敘明理由,並檢附相關文件,申請更正。

  3. 神明會土地位於不同直轄市或縣(市)者,受理申報之直轄市或縣(市) 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核發驗印之神明會現會員或信徒名冊、 系統表及土地清冊,或依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公告及更正完成現會員或 信徒名冊或土地清冊時,應一併通知神明會

  4. 二、本條例第十九條所定以神明會名義登記者。 三、本條例第二十五條所定本條例施行前已依有關法令清理之神明會土地 ,於本條例施行後仍以神明會名義登記者。

  5. 申報人於收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驗印之神明會現會員或信徒名 冊、系統表及土地清冊後,應於三年內依下列方式之一辦理: 一、經會員或信徒過半數書面同意依法成立法人者,申請神明會土地更 名登記為該法人所有。

  6. 時間:. 中華民國98年5月26日. 所有條文. 一、為落實警察機關辦理拾得遺失物業務,切實保障人民權益,特訂定本. 注意要點。. 二、所謂遺失物係指有主而無人占有之動產;拾得遺失物,乃發現他人之. 遺失物而占有之法律事實。. 三、依民法第八百十條規定拾得 ...

  7. 一、宗旨: 為倡導民間祭典節約,破除迷信,改善舖張浪費不良習俗,防止不法. 之士藉機募款歛財;導正宗教信仰觀念,革新社會風氣,提昇國民生. 活品質,確保國民身心健康。 二、依據: (一)臺灣省政府五八、一、七府民一字第九四0四二號令訂「改善民間. 祭典節約辦法」。 (二)臺灣省政府五八、六、二0府民一字第四七一八號令訂「臺灣省推. 行改善民間祭典節約辦法實施計畫」。 (三)臺灣省政府民政廳七十三、十二、七民五字第二一二八二號函。 三、申請對象: 登記有案之佛道教寺廟及神明會。 (未登記有案之佛道教寺廟及神明. 、神壇嚴禁舉行。 四、申請範圍. (一)建醮。 (包括祈安科醮、寺廟落成安座建醮) (二)每年或數年一次之輪值科祭。 (三)以任何名義擴大舉辦之涉及神明聖誕千秋等重大宗教性慶典活動。

  1. 問神明會丟的紅色東西 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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