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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16年4月13日 · 基隆謝男去年與黃姓友人發生薪資糾紛,在臉書上張貼兩人LINE對話紀錄、電話、照片,要求網友評評理,因此黃男對謝提出觸犯《個人資料保護法》告訴。. 而最後依法判處謝男拘役30日,緩刑3年. 一起來看看法官是如何判定的呢?. 本案判決字號應為基隆 ...

  2. 2020年9月1日 · 以上就三種恐觸犯的法條做說明:. (1)誹謗罪:. √刑法310條誹謗罪第一項.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310條加重誹謗罪第二項.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 ...

  3. 2019年5月5日 · 點我看如何提告 ※受通保法規定,3年以上刑責才可查閱IP※ BUT ,由於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11-1條規定,只有最輕本刑3年以上的重度犯罪, 檢警才可以去申請調閱通訊資料 ,而妨害名譽罪並不算是這種重罪,所以就算警察機關發公文給遊戲公司或網路公司,但是如果對方不願配合,那案件也只能 ...

  4. 2020年1月26日 · 私訊. 提告. 1對1私訊無第三人,故無法. 1對1私訊無散佈於眾無法. 誹謗罪:所陳述的內容較具體有評論的意味(例如:x女星陪睡),可以用別人會不會信以為真來判斷,像散布女星陪睡,有可能有人相信就屬於誹謗罪;但是散布女星是豬,這大概就不會有人相信 ...

  5. 2017年6月18日 · 因此調查被告真實身分的責任就落在告訴人身上被害者必須想辦法比對出到底是誰匿名 (姓名、地址) à 請站長提供,請FB協助提供之類 讓檢警知道可能的對象,加以偵辦,否則即使提告了,效果也不大的! 還不想先提告? 可發存證信函,點這看

  6. 2015年10月12日 · 根據刑法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 √「公然」:只要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數人了解或知道其狀態,不需要實際上真的看到或聽到就算! →法院認為公然只要求侮辱行為能夠使不特定人或多數人有機會看到,即成立; 且所謂「多數人」,包括特定多數人在內。 這群組「103 在幼一甲」,成員合計21人,被告侮辱行為已達於「特定多數人」,故公然成立。 √「侮辱」:指讓人難堪為目的,直接以言語、文字、圖畫或動作,表示不屑輕蔑或攻擊之意思,而足以貶損特定的個人在社會上所保持之人格及地位。 (PS:但針對判決來說,被侮辱的人心理舒不舒服,並不重要,重點在能夠減損或貶抑他人在社會上客觀的人格或地位)

  7. 2021年1月13日 · V民法第195條.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 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