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hoo奇摩 網頁搜尋

搜尋結果

  1. 一、報到時,應接受採尿人員查驗身分。. 二、於採尿人員發給之檢體監管紀錄表等相關表格資料之正確欄位簽名。. 三、採尿時,不得攜入個人物品。. 四、採尿前,應先洗手、烘乾。. 五、尿液檢體須達六十毫升。. 六、下列情形之一,應重新採尿:. (一 ...

  2.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受保護管束人尿液採集安全措施.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5月14日. 所有條文. 一、本措施依「地方法院檢察署辦理施用毒品犯受保護管束人尿液採驗應. 行注意事項」(以下簡稱本注意事項)第20點訂定。. 二、採尿人員應確實遵守本注意 ...

  3. 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特定人員尿液採驗辦法(以下簡稱本. 辦法),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部所屬機關(構)應採驗尿液之特定人員如下: (一)台電公司發電、輸電、變電、配電之裝修、運轉、操作及電力調. 度等工作人員。 (二)中油公司各儲運、供水、供電、煉製等工作人員。 (三)各機(構)負責鍋爐、煉爐、高壓氣密設備、有毒工業原料及氣. 體、點焊、輻射機具、檢疫、重要車輛駕駛及其他涉及公共安全. 工作人員。 (四)前三款業務涉及之承包廠商實際進廠或操作之僱用人員。 三、前點第三款所稱重要車輛駕駛,指其業務與公共安全有關之車輛駕駛. ,如中油公司油罐車駕駛等,由各機關(構)依實際業務狀況規定之. 。 四、尿液採驗應以不定期及隨機檢驗之方式辦理為原則,必要時得另實施.

  4. 警察機關辦理特定人員尿液採驗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92年7月10日. 所有條文. 一、為防制員警施用毒品,維護員警身心健康,淨化警察陣營,爰依特定. 人員尿液採驗辦法第十三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應接受尿液採驗之特定人員範圍. (一)生活、勤務不 ...

    • 中華民國92年7月10日
    • 警察機關辦理特定人員尿液採驗作業要點
  5. 法規名稱:. 地方法院檢察署辦理施用毒品犯尿液採驗應行注意事項.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月9日. 所有條文. 一、下列情形之一者,為本注意事項所稱施用毒品犯(以下簡稱毒品犯. ):. (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之罪而付保護管束且在地方法院檢察 ...

  6. 我國領有尿毒症之. 重大傷病證明的透析人數達6.2萬人,其98年健保門住診支出達392億. ,每年淨增加人數超過2000人,所耗用之醫療資源已成為社會與全民. 健康保險(以下稱健保)的沉重負擔。 全民健保保險人(以下稱保險人)目前針對之慢性腎臟病第3b、4、5. 期病患提供Pre-ESRD計畫,經腎臟醫學會實證證明可有效延緩腎功能. 惡化速度。 為更進一步減少洗腎發生率,完整慢性腎臟病照護網絡, 對於初期慢性腎臟病患者(第1、2、3a期)亦積極進行疾病管理,藉. 由醫療團隊提供完整且正確的照護,監測腎功能,提供治療及衛教措. 施,以預防、降低或延緩腎功能惡化,進而提昇慢性腎臟病患的照護. 與生活品質,減輕健保醫療負擔,達到三贏的目標。 貳、現況分析.

  7. 法規資訊 (體驗新版植根法律網) 法規名稱:. 腎功能不全病患的藥動學試驗基準-臨床試驗設計、數據分析以及對劑量調整與標示的影響.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8月23日. 所有條文. 第一章 前言. 本基準之目的在協助試驗委託者執行評估腎功能不全對藥品藥動. 學 ...

  1. 其他人也搜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