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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首先,所謂的性騷擾,在 性別平等法第12條 中有列舉二種情況,而在本案中主要是第一款的情形「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 」,且依同條第2項的認定「前項性騷擾之認定,應就個案審酌事件發生之背景、工作環境、當事人之關係、行為人之言詞、行為及相對人之認知等具體事實為之。 」,簡言之,判斷是否構成性騷擾,在法律層面而言,應採取一般合理個人之客觀認定標準,惟就被害人方面,應重視其主觀感受之認知,也就是說綜合被害人的主觀感受及一般人在合理的觀點,當兩者所得結論相同時,即認為構成性騷擾。 二、該名廠商部分.

  2. 什麼算性騷擾? 有些性騷擾不難理解,例如碰觸「胸、臀」,這是法條明定的性騷擾類型;而私密處更是毫無疑問。 至於其他身體隱私部位,「腰、背、肩」在有些法院的眼裡看來,也不是任何人可以輕易碰觸的。

  3. 2022年7月20日 · 性騷擾的定義簡單說,與性或性別有關的言行舉止,讓他人感到不舒服,覺得被冒犯或侮辱,甚至影響到他人正常生活之進行,或損害人格尊嚴,都算是性騷擾。

  4. 2019年7月18日 · 利益交換式性騷擾:雇主對受僱者或求職者有明示或暗示的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並用這些來當作是勞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報酬、考績、陞遷、降調、獎懲等交換條件。 在「敵意性騷擾」中,只要對被害人做與性(性別)有關的行為,造成被害人的不適,就有可能構成性騷擾。 而在「交換性騷擾」中,只要雇主對員工以及求職者提出任何與性有關的行為,並以此作為工作上利益的交換條件,就有可能構成犯罪。 要提醒讀者的是:法律規定的性騷擾,不只是一般人直觀所用認知用來滿足性欲的性騷擾,像是對人毛手毛腳的情形;也包含了「性別歧視」在內,例如罵同性戀者娘娘腔、質疑女性工作能力以性別嘲弄揶揄等等,都算是敵意性騷擾的一種。 雇主違反防治義務的賠償責任.

  5. 而根據《性騷擾防治法》,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交換式性騷擾」指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 ...

  6. 什麼會構成性騷擾? 上週臺北市政府爆出可能有性騷擾發生,相關人士的話題度讓整個新聞甚囂塵上,但目前仍未知實情。 到底怎樣是性騷擾?

  7. 2018年4月12日 · 遇到性騷擾怎麼辦?. 根據1111人力銀行調查顯示,雖然調查發現 (53.8%)的上班族在遭遇性騷擾後選擇不會隱忍,但相當大的比例都以消極的態度來處理,其中比例最高的是避免刻意接觸 (63.0%),其次是提醒其他同事留意 (37.7%)與跟同事訴苦 (34.9%),只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