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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一)陞遷候選人員資績評分或資格條件之審查。 (二)面試及測驗方式之決定。 (三)陞遷候選人員名次或遴用順序之排定。 (四)人事長交議事項之研議。 (五)其他有關陞遷甄審之事項。 (六)其他法規明定交付審議事項。 四、總處人員之陞遷,應依陞遷序列表(如附表)所訂陞遷序列逐級辦理. 陞遷。 但次一序列中無適當人選時,得由再次一序列人選陞任。 五、具有公務人員陞遷法第十二條各項規定情事之一者,不得辦理陞任。 六、無公務人員陞遷法第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且具有陞任職務任. 用資格,並符合該法第十一條規定者,得經甄審委員會同意優先陞任. 。 七、下列人員之進用或陞遷,得免經甄審(選),由人事長逕予核定: (一)總處內部一級單位主管以上人員。 (二)總處所屬機構首長、副首長。

  2. (十一)作業方法:依工作項目分別扼要說明工作流程、所受及所予監 督、機具使用方法或與外界作何種接觸等。 (十二)每一職務說明書由現職人員或指定適當人員擬填後,均應經由 單位主管核正並簽章後送人事單位辦理。

  3. 一、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總處)為豐富人事人員工作經驗,增. 加職務歷練,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二、總處與中央主管機關及所屬機關人事機構下列職務之遴補,及人事人. 員派免遷調等相關作業,依本作業規定辦理;本作業規定未規定者, 依行政院所屬各級人事機構人員設置管理要點(以下簡稱設置管理要. 點)之規定辦理: (一)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主任職務。 (二)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專門委員或其他職務列等相同之職. 務(以下簡稱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專門委員職務)。 (三)單列或跨列薦任第九職等主任、科長、組長或其他職務列等相. 當之職務(以下簡稱單列或跨列薦任第九職等主管職務)。 本作業規定所稱主管機關,指行政院與所屬中央二級機關、相當二級.

  4. 本院非主管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秘. 書長或各單位主管簽請院長核定實施職務遷調: (一)基於職務歷練,培育人才考量者。 (二)專長學能與現職工作不適者。 (三)因工作環境或個人特殊因素,不適在原單位工作者。 八、甄審會委員、與會人員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不得徇私舞弊、遺漏舛誤. 或洩漏秘密;其涉及本身、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之甄審案,

  5. 1.現任或曾任職務列簡任第十至第十一職等職務,經銓敘審定第. 十職等以上合格實授年資滿 3年。 2.大學(含獨立學院)以上相關系所畢業,具有高等考試三級或. 相當高等考試三級以上相關類科考試及格。 3.最近 3年年終考績 2年列甲等 1年列乙等以上。 (三)簡任第十至第十一職等專門委員、高級分析師職務: 1.現任或曾任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主管職務,經銓敘審定第九職. 等以上合格實授年資滿 3年,並具有簡任第十職等任用資格。 2.專科以上相關科系畢業,具有高等考試三級或相當高等考試三. 級以上相關類科考試及格。 3.最近 3年年終考績 2年列甲等 1年列乙等以上。 (四)薦任第九職等科長職務: 1.現任或曾任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以上主管職務或薦任第七至第.

  6. 所有條文. 一、屏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本府暨所屬機關學校確實以公平、 公正、公開方式,進用約聘僱人員、定期僱用人員、約用人員及約聘. 僱職務代理人,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約聘僱人員,係指依下列規定進用之人員: (一)約聘人員:係指依據聘用人員聘用條例進用之人員。 (二)約僱人員:係指依據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進用之. 人員。 (三)定期僱用人員、約用人員:係指依據屏東縣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 約聘僱人員進用管理要點進用之人員。 (四)約聘僱職務代理人:係指依據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及聘. 用人員聘用條例或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規定進用. 之約聘僱人員。 三、年度聘(僱)用計畫經核定有案之約聘僱人員、定期僱用人員、約用.

  7. (一)現任編制內最高職等列薦任第七職等以下各官職等之非主管職務, 且在本機關任現職滿一年以上者。 但原已依本要點請調至他縣市服. 務,再申請調任者,需任現職滿二年以上。 (二)最近一年考績列乙等以上,且未受懲戒或記過以上行政處分者。 各機關現任編制內最高職等列薦任第八職等以上或擔任主管職務人. 員,自願調任其他機關最高職等列薦任第七職等以下非主管職務者. ,得比照前項定辦理。 三、各機關公務人員請調服務地區,以左列情形為限,並應檢具證明文件. 經現職機關查核屬實: (一)配偶不在同一縣市任職或生活,持有設籍六個月以上之戶籍謄本或. 經服務機關證明者;但配偶或子女重病者,不受上述設籍六個月之. 限制。 (二)父母或配偶之父母逾七十歲或重病,需就近照顧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