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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一、經判決確定。 二、經訴訟上和解或調解成立。 三、經耕地租佃委員會調解或調處成立。 四、出租人變更,經地政事務所竣登記。 五、耕地之全部經承租人承買。 六、耕地標示變更經地政事務所竣登記。 七、出租人或承租人姓名、住址變更。 八、耕地之一部經政府機關徵收,並竣所有權登記。 前項受通知之他方提出書面意見表示異議,且其異議屬耕地租佃爭議者,依. 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處理。 但區公所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 第十九條規定准否收回自耕案件之核定與調處,出租人或承租人如有不服, 依行政爭訟程序請求救濟。 第四條 申請耕地租約訂立登記者,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二份。 二、租約書正本二份、副本一份。 三、承租人自任耕作切結書一份。 四、土地登記謄本一份。

  2. 區段徵收公告期間內申請領回抵價地,並經本府許可之原土地所 有權人。原土地所有權人死亡,其繼承人依區段徵收實施辦法第二 十二條及土地登記規則第一百十九條規定提出繼承應備文件申請繼 受其權利,並經本府核准而更名者,亦視為原

  3. 前項申請經核准者,應與管理機關簽訂分期繳納契約;分期期間超過五年者,分期 繳納契約書應載明「本案係因延長分期繳納期限超過五年,故不得為時效抗辯。

  4. 高雄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最新訊息

  5. 本自治條例所定事項,涉及主管機關以外本府各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之權責者,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其權責劃分如下: 一、本府警察局:騎樓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處罰。 二、本府交通局:認定騎樓通行及停車之範圍。 三、本府經濟發展局:同意騎樓商家設置延伸性營業事宜。 第三條 本市轄區內騎樓之使用管理,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本自治條例. 規定管理。 第四條 本自治條例所稱騎樓,指依高雄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十五條、 第十八條規定所劃設之法定騎樓地或退縮騎樓地。 第五條 本市轄區內之騎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土地所有權人須向目. 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騎樓使用許可: 一、經本府公告之重要商業活動,應完全供公眾通行之區域。 二、依高雄市商店街區管理輔導自治條例第十四條申請之商店街. 區。

  6. 辦 法:. 訂定高雄市政府工務局道路挖掘管理施工維護要點. 內 容:. 一、為管理本市轄管道路之挖掘及維護公共安全,並依據高雄市道路挖掘管理自治. 條例(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第四條第二項、第五條第二項、第十一條第三項、第. 十四條第二項、第十七條 ...

  7. 高雄市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免徵退費作業辦法. 內 容:. 第 一 條 為規範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 (以下簡稱清理費)之免徵及退. 費,使收費公平合理,特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環境保護局。. 第 三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免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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