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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護理師經完成專科護理師訓練,並經中央主管機關甄審合格者,得請領專科護理師證書。. 前項專科護理師之甄審,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各相關專科護理學會辦理初審工作。. 領有護理師證書並完成相關專科護理師訓練者,均得參加各該專科護理師之甄審。. 專科 ...

  2. 、訂定專科護理師及訓練專科護理師執行醫療業務時之標準作業程序,包括監督之醫師、醫囑、紀錄及回報病人狀況與處置結果之機制。 二、訂定專科護理師及訓練專科護理師得執行第六條醫療業務之範圍及其特定訓練。

  3. )醫院:指設有一科或數診療別,每均有專科醫師之醫院。 (二)慢性醫院:指設有慢性一般病床,其收治之病人平均住院日在三十日以上之醫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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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內科、精神、兒科、外科、婦產科及家庭專科護理師:包括進階藥理學、進階病理生理學及健康問題診斷與處置。 (二)麻醉專科護理師:包括麻醉相關進階藥理學、進階病理生理學及健康問題診斷與處置。

  6. 第 1 條. 本辦法依醫師法第七條之一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醫師於接受專科醫師訓練前,應先通過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醫師牙醫師中醫師藥師考試分階段考試規則所定醫師第二階段考試(以下稱第二階段考試),並完成畢業後綜合臨床醫學訓練 ...

  7. 一、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資格。 二、具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所定之專科醫師資格,並依附表五規定之課程訓練合格。 從事勞工健康服務之護理人員、勞工健康服務相關人員,應符合下列資格,且具實務工作經驗二年以上,並依附表六規定之課程訓練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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