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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勞動部公布「成立勞資會議」與「召開勞資會議」流程圖表示,為了避免雇主或勞工不清楚法律規定而觸法,特別針對「勞資會議實施辦法」中相關流程製作成圖,提供勞資雙方參考。 包含代表需經選舉產生、若會議雙方無共識要達到出席代表3/4以上同意等,將「勞資會議」所有程序與規定逐步圖像解釋,製作成流程圖,提供給雇主及勞工參考。 勞基法擬再度修法,草案內容包括只要透過工會同意或勞資協商,輪班間隔11小時可改為8小時、每月加班可延長至54小時但3個月不得超過138小時、例假可在週間挪移等。 這些方向引起勞方、工會強烈質疑,包含雇主可能操作勞方代表選舉、偽造會議紀錄及雇主決定會議決議等。

  2. 例如:. 一、預告期間之計算方式:如雇主因具有勞動基準法第11規定情事,而需資遣勞工,並預定勞工應提供勞務之最後一日為109年4月21日,該勞工工作年資計算至109年4月21日止為2年6個月,則雇主依法最晚須於109年4月1日預告勞工,其預告期間係自次日 ...

  3. 勞動部公告修正「勞動基準法第34第2項但書適用範圍」,增列「製造業等4行業」. 勞動部表示,依《勞動基準法》第34第2項規定,輪班制勞工更換班次時,至少應有連續11小時之休息時間,但因工作特性或特殊原因,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商請中央 ...

  4. 勞動基準法修法常見問答『加班補休規定』. Q1:勞雇雙方應如何進行加班補休?. 雇主請勞工於平日或休息日加班後,應該要按照勞動基準法第24規定給付加班費,如果勞工有意願選擇補休,並經過雇主同意後,可以將加班工作時數換成補休時數。. 但是 ...

  5. 勞動部說明,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14之1規定,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內容,應包括勞雇雙方議定之工資總額、工資各項目之給付金額、依法令規定或勞雇雙方約定得扣除項目之金額以及實際發給之金額。

  6. 實務仍有雇主誤以為勞工工作滿半年取得之3天特別休假,可從滿一年7天中扣除,依法勞工工作年資滿半年及滿一年之3天及7天特別休假,雇主應分別給予。

  7.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司長黃維琛說明,勞基法第84條之1規定,因部分工作者有特殊工時規範必要,允許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不受該法相關規定限制,也就是一般所稱的責任制工作者。 而此次被廢止適用責任的「公營事業單位於立法院列冊之國會聯絡工作人員」、「臺北市政府新聞處隨同市長行程之專業攝影技工及採訪車駕駛」是在1999年間分別被核定為符合則責任制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