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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公務人員資遣時,其繳付退撫基金而未核給資遣給與之任職年資,依其本 人繳付基金費用之本息,按年資比例計算,由基金管理機關一次發還。公務人員在八十七年六月五日以後資遣生效,於本辦法八十四年七月一日

  2. 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 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 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前項所定資遣費,雇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三十日內發給。. 勞動基準法 (民國 ...

  3. 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下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 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

  4. 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下列規定發給勞工 資遣費 :. 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 資遣費 。. 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 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前項所定 ...

  5. 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之退休、撫卹、離職及資遣給與採儲金方式,由教職員及私立學校、學校主管機關按月共同撥繳款項建立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金(以下簡稱退撫儲金)支付。 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同有關機關輔導私立學校、學校法人及教職員代表組成財團法人中華民國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儲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儲金管理會),委託其辦理退撫儲金之收支、管理、運用、審議與退休、撫卹、離職及資遣審定事宜。 儲金管理會成員中,教職員代表及教職員推薦專家代表人數不得少於總數三分之二。 中央主管機關並應會同有關機關組成私校退撫儲金監理會,負責儲金監督及考核事宜。

  6. 適用本法後之工作年資,其資遣費及退休金給與標準,依第十七條及第五十五條規定計算

  7. 適用本法後之工作年資,其資遣費及退休金給與標準,依第十七條及第五十五條規定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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