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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附錄14 經濟部水利署辦理工程因停工或展延工期給付廠商費用計算 基準 相關檔案 附錄14-因停工或展延工期給付廠商費用計算基準(109.7.3) odt 修正對照表(109.7.3) odt 附錄14-展延給付廠商費用1001230版 pdf 最後異動日期:民國110年06月02日 ...

  2. 水費費率計徵方式如下: 一、用水人於計徵水量期間單月使用自來水及取用地面水總用水量逾九千立方 公尺,其超過部分,以每立方公尺新臺幣三元計。

  3. 1.契約文件,指前款所定資料,包括以書面、錄音、錄影、照相、微縮、電子數位資料或樣品等方式呈現之原件或複製品。 2.工程會,指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3.工程司,指機關以書面指派行使本契約所賦予之工程司之職權者。 4.工程司代表,指工程司指定之任何人員,以執行本契約所規定之權責者。 其授權範圍須經工程司以書面通知承包商。 5.監造單位,指受機關委託執行監造作業之技術服務廠商或機關自辦之監造單位。 6.分包,謂非轉包而將契約之部分由其他廠商代為履行。 7.書面,指所有手書、打字及印刷之來往信函及通知,包括電傳、電報及電子信件。 機關得依採購法第93條之1允許以電子化方式為之。

  4. 品管=[(品管人員薪資×人數)+行政管理費]×工期。 1、品管人員薪資得包含每月經常性薪資及非經常性薪資。 請參考主計總處公布薪資或訪查市場價格訂定。 薪資已含本署廠商品質管制規定品管人員之工作重點。 2、工期以品管人員於工地執行職務之工作期間以月為單位計算。 3、行政管理費為工作之一般事務雜支 (如消耗物品),以每月不大於直接工程費0.01%編列為原則。 (二)未達 新台幣五千萬元 之工程,品管人員得同時擔任其他法規允許之職務,但不得跨越其他標案;未訂有專職者以百分比法編列為原則: (如附件二範例2) 品管費以直接工程費0.6%至2%編列為原則,編列基準如下表。 品管費編列基準參考表.

  5. 經濟部水利署基本資料庫 (第3版完整檔) xml. 預算書-工程參考案例pcces交換檔109.02.25. xml. 水利工程工資工率分析參考手冊第四版109.02.25. doc. pdf. odt. 水利工程工資工率分析參考手冊第五版1121016.

  6. (二) 契約價金總額及其組成,包括設計費及施工費等,詳標價清單及其他相關文件。所含各項費用應合理,不得就付款期程較早之項目,故意提高其價金。有此情形者,應予修正。

  7. 1.非法外籍勞工。 2.未投保勞工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之勞工(其依法屬免投勞工保險者,得以其他商業保險代之)。 3.未具合格證之移動式起重機、車輛機械及操作人員。 4.未依第五款登記之人員 (第五款未勾選者,本目不適用)。 5.涉關鍵基礎設施 (或機關指定之設施),未依第六款辦理之人員。 (二)工作場所人員非有適當之防護具(例如安全帽),不得進入工區。 (三)工程開工前,廠商向機關報備工作場所人員名單(含分包廠商員工及第六款第一目所載之證明),並提報該等人員之勞工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資料(得以其他商業保險代之者,提報該等人員之商業保險資料)及依職業安全衛生法規應完成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紀錄送機關備查,方可使勞工進場施工;人員異動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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