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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法規沿革. 一、為管制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職員加班費之支給, 依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辦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職員:指公務人員保障法第三條、第一百零二條所定人員及約僱. 人員。 (二)加班:指經指派於法定辦公時數以外執行職務。 三、職員辦公日上午上班時間前及中午休息時間,不計入加班。 但因業務. 需要,經機關指派執行職務得予計入。 四、各機關應嚴格管控職員加班,不得浮濫,如經查明虛報加班屬實者, 應嚴加議處,其單位主管並應負督導不周之責任。 五、各機關職員加班應填具加班請示單,並詳述加班事由,經主管核准後. 始得加班。 但因應業務實際需要,並事後經主管同意者,不在此限。 採線上差勤作業系統之機關,其職員應於該系統完成加班請示作. 業。

  2. 法規沿革. 一、為使高雄市政府長期照顧服務爭議處理會 (以下簡稱本會)運作順暢,以有效處理本市長期照顧服務機構(以下. 簡稱長照機構)相關爭議,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之任務為長期照顧服務法 (下稱長服法)第五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情節之調查及認定。 三、本會委員之組成及任期,依長服法施行細則第十一條規定。 四、本會之運作除依長服法施行細則第十二條至第十四條規定外,依本要點為之。 五、本會會議視業務需要不定期召開。 六、本會基於調查事實及證據,應以書面通知受調查者於一定期間內以書面或言詞方式陳述意見,必要時,得請其. 到場陳述意見。 本會開會時,對於特定事項之調查,得指定委員出席,必要時,得邀請有關單位或學者專家列席。

  3. 一、清除有污染環境之虞之廢棄土及廢棄物。 二、不得堆置有礙市容觀瞻或環境衛生之物品。 三、工程中止、因故停工或無人使用之建築物,除應維護建築物之結構安全. 及工地環境衛生外,並不得阻礙騎樓地及人行道之暢通,其建築物外觀及完. 工後應拆除之工作物,並不得影響市容觀瞻。 四、防止孳生病媒源或避免發生傳染病。 五、實施都市計畫地區逾五十公分之雜草,應予以刈除。 第五條 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尚未開發建築之空地,已完成綠美化,且無償. 提供公眾使用,並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得依高雄市私有空地綠美化地價稅. 補助辦法相關規定申請補助: 一、經整體景觀設計,依建築基地綠化設計技術規範規定計算方式,其植栽. 綠覆率在百分之一百以上。 二、設置公益性、休憩性或其他有助於環境景觀改善效益之設施。

  4. 高雄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最新訊息

  5. 法規沿革. 第一條 為維護樹木花草及公共設施,並規範其遭毀損時之賠償處理,特制. 定本自治條例。 第二條 本自治條例主管機關為本府工務局。 樹木花草及公共設施之管理機關如下: 一、主管機關管理之道路、公園、綠地、苗圃:本府工務局養護工程處。 二、經依高雄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規定借用、移轉使用或管理之公園:各該借. 用、使用或管理機關。 第三條 本自治條例所稱樹木花草及公共設施,指管理機關管理之樹木花草. 及公共設施。 第四條 故意或過失毀損樹木花草者,應依公共工程常用植栽手冊所定價格. 負賠償責任。 但因類別、規格特殊或不能依公共工程常用植栽手冊所定價格決. 定賠償價額時,由管理機關依市價核定之。 第五條 故意或過失毀損公共設施者,應依管理機關核定之修復價額賠償或.

  6. 辦法: 訂定高雄市立各級學校及幼稚園教職員工獎懲標準補充規定. 一、高雄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所屬市立各級學校及幼稚園教職. 員工之獎懲,除法令另訂有獎懲標準外,依本規定行之。 二、指導學生參加比賽者,敘獎規定如左: (一)參加全市比賽獲第一名者,指導人員或教練各嘉獎一次,惟應核. 實列報,但組隊參加同一比賽及項目連續二次獲第二名者或連續三次獲. 第三名者,指導人員或教練得比照獲第一名者各嘉獎一次。 (本市之比. 賽如係分南北二區辦理,而不作總比賽時, 得視同全市比賽,如分南北. 二區比賽,係屬預賽性質,則不予獎勵)。 (二)參加台灣區或全國之比賽(參加隊數在四隊以上)獲第一名者, 指導教師或教練各記功一次。 獲第二名者,指導人員或教練各嘉獎二次。

  7. 法規名稱: 訂定高雄市政府各機關學校薪津及獎金發放日處理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1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高市府四維財財管字第1000005620號 函 法規體系: 財政局 圖表附件: 高雄市政府各機關學校薪津及獎金發放日處理原則.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