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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前二條醫藥費之支付,以就醫於公立醫療機構者為限,無公立醫療機構 之地區,以就醫於附近公保或勞保特約醫療機構者為限。 傷情嚴重需予急救或附近無公保、勞保特約醫療機構者,得就近於私立 醫療院所急救治療,急救五日內之醫療費,按實支付。

  2. 一、行政院衛生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辦理精神衛生法第34條所定嚴重病. 人送醫及強制住院期間之醫療費用(以下簡稱醫療費用)支付作業,. 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醫療費用,係指由 2位以上專科醫師鑑定,經書面證明有. 全日住院治療之必要者,所 ...

  3. 法規名稱:. 精神疾病嚴重病人強制處置費用支付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5月27日. 所有條文. 無格式複製. 一、衛生福利部(以下稱本部)為辦理精神衛生法(以下稱本法)第二十. 六條所定應由中央主管機關負擔費用之申請支付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

  4. 法規名稱:. 全民健康保險加強精神疾病患者社區復健方案.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2月26日. 所有條文. 一、目的:為協助精神疾病患者獲得整體與持續性照顧,逐步適應社會生. 活,期使及早回歸社會,特訂定本方案。. 二、申請特約機構資格及文件:. (一 ...

  5. 一、精神病分監收容之對象,為患精神衛生法第三條所稱精神疾病之受刑 人。 男女受刑人應分界收容治療。 二、各監獄現有之精神疾病受刑人,得移送精神病分監執行與治療。其辦 理程序,應由監獄檢具當地精神病專科醫院或公立醫院精神病科之診 斷證明書,並造具名冊,經送精神病分監隸屬之 ...

  6. 法規名稱:. 精神疾病患者醫療費用補助作業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12月26日. 所有條文. 一、行政院衛生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協助精神疾病患者獲得妥善之精神. 醫療照顧,期使患者及早回歸社會,以維護社會和諧安寧,特訂定本. 要點。. 二、凡經本 ...

  7. 五、離島、偏遠地區難以診治之傷病患:指依該離島、偏遠地區之醫療 設備、設施及醫事人員能力,無法提供適切治療者。 第三條 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辦理轄區內 醫療機構緊急醫療業務督導考核,應每年至少辦理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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