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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汽車行駛於道路上,其汽車駕駛人、前座乘客或小型車後座乘客,應依下列規定使用安全帶:. 一、安全帶及相關配件必須齊全,並無毀損、鬆脫或變更之情事。. 二、每條安全帶僅供一人使用。. 三、安全帶之帶扣應確實緊扣,安全帶無扭曲或反轉,鬆緊度保持 ...

  2. 小型車行駛道路,其後座乘客未依規定安全帶之處罰,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一日起實施。但年齡逾四歲至十二歲以下或體重逾十八公斤至三十六公斤以下之兒童,其乘坐於車輛後座未依規定繫安全帶之處罰,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一日起實施。

  3. 塑膠製食品容器及包裝不得回收後,再重複包裝食品販賣。. 第 3 條. 食品器具、容器或包裝不得有不良變色、異臭、異味、污染、發霉、含有異物或纖維剝落。. 第 4 條. 專供三歲以下嬰幼兒使用之食品器具及容器,不得添加鄰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DEHP ...

  4. 汽車駕駛人及乘客繫安全帶實施及宣導辦法. 第 1 條. 本辦法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七項規定訂定之。.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民國 112 年 05 月 03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第 31 條. 汽車行駛於道路上,其駕駛人、前座或小型車 ...

  5. 小型車行駛道路,其後座乘客未依規定安全帶之處罰,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一日起實施。 但年齡逾四歲至十二歲以下或體重逾十八公斤至三十六公斤以下之兒童,其乘坐於車輛後座未依規定繫安全帶之處罰,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一日起實施。

  6. 法規名稱: 汽車駕駛人及乘客繫安全帶實施及宣導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辦法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小型車:指自用、營業或租賃小客車、小貨車及小客貨兩用車(不包括救護車及幼童專用車)。 二、大型車:指自用、營業或租賃大客車、大貨車及大客貨兩用者、代用大客車及大型特種車。 三、安全帶:指國家標準(CNS)3972定義之汽車用座椅安全帶,或符合交通部車輛安全檢測基準規定之安全帶。 本網站係提供法規之最新動態資訊及資料檢索,並不提供法規及法律諮詢之服務。 若有任何法律上的疑義,建議您可逕向發布法規之主管機關洽詢。

  7. 第一項、第二項繫安全帶之正確使用、實施方式、因特殊事由未能依規定繫安全帶之處理、宣導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大法官解釋(舊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