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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經濟部辦理違反水利法案件裁罰要點 1.中華民國 95 年 8 月 17 日經濟部經授水字第 09520208010 號令訂定 發布全文 12 點;並自即日生效 2.中華民國 95 年 10 月 25 日經濟部經授水字第 09520210180 號令修正

  2. 毀損或竊盜第四十六條、第五十一條之建造物或器材或其他水利設備者,除限令修復或賠償外,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3. 徵用人經通知未出席或無法通知者,應作成徵用通知書,依行政程序法送達被徵用人。 五、 執行機關緊急處置完成時,應於事後酌給被徵用人相當之補償。

  4. 經濟部水利署核發檢舉違反水利法事件獎勵金作業要點 Operation Directions on Issuing Rewards for Reporting Violating Water Act Events by Water Resources Agency, Ministry of Economic Affairs 1.中華民國92年1月17日經濟部水利署經水政法字第09220000100號令

  5. 水利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所稱足以妨害公共水利事業,或他人用水之利益,係指. (一)温泉之取用。. (二)以共同取水為目的,並設置共用蓄水池及輸水管線供給各住戶用水之集合式社 區或聚落,其取用水者。.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用水足以妨害公共 ...

  6. 水利法-現行條文. 下列引取地面水或抽汲地下水之用水行為,免為水權登記:. 一、家用及牲畜飲料。. 二、原住民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利用水資源。. 三、溫泉水源,家用每戶每日取用水量在二立方公尺以下。. 四、用人力、獸力或其他 ...

  7. 1、廠商未依契約圖說施工之處理方式,除契約另有規定外,依下述方式辦理。. 2、工程施工中檢驗或完工驗收(含初驗)時,發現廠商使用之材料、相關結構物位置、高程、尺寸與契約圖說規定不符之缺失,如為可拆除重做或抽換而不影響其他構造物者,廠商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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