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hoo奇摩 網頁搜尋

搜尋結果

  1. 法規名稱:. 經濟部及所屬機關處理涉嫌弊案人員行政責任注意事項.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1日. 所有條文. 無格式複製. 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強化本部及所屬機關(構)【以下簡稱各. 機關(構)】人員紀律,對涉嫌觸犯刑事案件之所屬 ...

  2.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1日經濟部經人字第10203684110號函修正發布第2點. 法規異動. 修正. 二、各機關(構)對於所屬人員涉違失事證明確者,應即檢討其行政責. 任,涉及刑事責任者並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除前項情形外,所屬機關(構)對於涉人員至遲應於 ...

  3. 機關辦理工程採購案件可能發生之弊失型態與因應作法調查研析專報.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1月15日. 所有條文. 第一章、前言. 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採購法)自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施行以. 來,各機關辦理採購之過程理應更為公開、透明與合理,然而,低 ...

  4. 法規資訊. 所有條文.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維護揭者之權益,特訂定本作業原. 則。 二、本作業原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教職員工:指本府暨所屬機關(構)、學校依法令從事公務之. 人員及自行進用之人員。 (二)揭者:指政務官以外之教職員工有事實合理相信本府暨所屬. 機關(構)或人員涉有弊案,具名向受理揭機關提出檢舉者. 。 (三)弊案,指下列案件之一: 1.犯刑法瀆職罪章之罪。 2.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罪。 3.包庇他人犯罪之行為。 但以法律有明文規定刑事處罰者為限. 。 4.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得處以罰鍰之違規行為。 5.其他重大管理不當或對民眾健康、公共安全造成具體危險之. 行為。

  5. 法規資訊. 所有條文. 壹、前言. 第一條. 本公報制定之目的: 1.界定會計師受託查核財務資訊,對於因舞弊或錯誤 導致財務資. 訊重大不實表達之發現責任。 2.規範會計師對受查財務資訊可能存有舞弊或錯誤時 ,所應採. 之措施。 第二條. 舞弊與錯誤之定義如下: 舞弊:係指故意對財務資訊為不實之表達。 例如偽造竄 改記錄或. 文件、掩飾記錄或文件上之重要資訊、虛列或漏列交易事項、故意誤用. 會計原則及挪用資產等。 錯誤:係指無意之過失而造成財務資訊不實之表達。 例如計算錯誤、筆. 誤及誤解或誤用會計原則等。 貳、舞弊與錯誤之發現. 第三條. 提供財務資訊之管理階層應負防止或發現舞弊與錯誤之責任。 舞弊或錯.

  6. 無格式複製. 一、為使現行證券經紀商受託買賣錯帳申報制度能充分反映錯誤發生之原. 因,俾利本公司管理及維護交易秩序之需要,爰訂定本審查作業標準. 。 二、證券經紀商受理可歸責於投資人之錯帳,以境外外國機構投資人、國. 內證券投資信託公司及政府基金管理機構等三類法人投資機構為限。 三、證券經紀商申報可歸責於投資人之錯帳,除應按現行規定辦理電腦傳. 輸或書面申報作業外,需另案向本公司提出書面申請,經核屬可歸責. 於投資人疏失之錯帳申報,得不計入證券經紀商錯帳申報次數之計算. ,並排除適用本公司「證券經紀商受託買賣錯帳及更正帳號申報處理. 作業要點」所訂違規處理之規定。 四、證券經紀商申報可歸責於投資人之錯帳,應檢附左列書件向本公司交.

  7. 所有條文. 一、緣起. 近年來,各機關內部控制(以下簡稱內控)偶有失控現象,導致財務. 弊端案時有所聞為防杜財務弊端之發生使內控制度興利與防弊功. 能充分發揮,實有針對上述問題深入探討,研擬解決方案之必要,俾. 強化各機關內控機制,健全財務秩序,特訂定本方案。 二、財務弊端案例及分析. 茲將近年來財務弊端案例,依其性質分類如次: (一)出納人員偽造銀行或公庫對帳單、繳款收據,在會計人員未嚴格. 審核之情況下,導致代收代付、暫收暫付等專戶存款被挪用。 (二)統一收據未依規定控管或出納人員以臨時收據代之,給予出納人. 員可乘之機,造成公帑受損。 (三)經辦人員收受現金,未及時清繳,循環挪用;或以虛偽之報價單. 、清冊、發票、收據或其他各種憑證假報銷,應付代領款項代領.

  1. 其他人也搜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