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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016年11月16日 · 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4條 本法第38條之特別休假依左列規定 計算特別休假之工作年資應依第5條之規定。 二 特別休假日期應由勞雇雙方協商排定之。 三 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終止契約而未休者其應休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 最新修法結果:第24條、第32條之1
    • 最新修法結果:第38條
    • 最新修法結果:第34條
    • 最新修法結果:第36條
    • 最新修法結果:第32條

    休息日工資核實計算,做幾小時領幾小時。 二讀新增「第32條之1」:經勞資雙方同意後,加班時數可1:1換成補休,補休期限由勞資雙方協商。 學者擔憂,此修法將讓「休息日加班必須給高額加班費」的規定形同具文,雇主讓勞工於休息日加班,不會增加任何成本;勞工更難拿到加班費。 【一例一休修法版本】為了讓勞工休息日能真的休息,休息日工資從優計算:做1~4小時,以4小時計算;做4~8小時,以8小時計算。 【修法草案】休息日工資核實計算,做幾小時領幾小時。外界擔憂,核實計算將削弱休息日「以價制量」的效果,勞工離周休二日愈來愈遠。(一起追蹤蔡英文勞動政策。)

    特休假未休完可遞延至第二年,第二年仍未休完,雇主應折算工資給勞工。 【一例一休修法版本】特休假一年內未休完,應直接折算工資給員工。 【修法草案】特休假未休完可遞延至隔年,隔年未休完再折算工資。 特休假原先是蔡英文勞動政見中唯一完全落實的,若修法後,員工2年內未休完特休才能折算工資,恐怕無法在1年內得到充分休息。(一起追蹤蔡英文勞動政策。)

    輪班間隔時間仍以11小時為原則,但可例外放寬到8小時。條件放寬需先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商請勞動部公告,且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30人以上事業單位須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2018年2月27日,因「工作特性」或「特殊原因」,由勞動部公告適用的行業為: 【一例一休修法版本】輪班需間隔11小時。(2016年12月修正後至此次修法之前,尚未生效。) 【修法草案】甲案:以間隔8小時為原則;但如果經過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可另約定超過連續8小時之休息時間。乙案:以間隔11小時為原則;但若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可另約定時間,不得少於連續8小時。 但是,在台灣企業工會及勞資會議覆蓋率皆不到1成的情況下,勞工根本無法說不,過勞的花花班表只會愈來愈嚴重。

    「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規定不變,但經以下把關機制後,可例外放寬: 此次修法放寬原本勞基法的「七休一」規定。過去函釋規定2個例假應間隔6個工作日,但修法後,將可挪移例假,恐將造成連續上班12日的慘況。

    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協商後,勞工單月加班上限由每月48小時提高到54小時,但3個月加班總時數相加不得超過138小時,30人以上事業單位需報主管機關備查。 加班上限也不是「一例一休」修法範圍,但在資方多年遊說下,提高加班上限仍成為此次修法內容。 說到這裡,可以看出此次修法其實已經並非「修正一例一休」了,而是更動整部勞基法,及原先保護勞工的精神。 但同時,過去因應一例一休而被砍去的七天國定假日,這次修法卻隻字未提。國民黨曾在修法期間提出第37條修正草案,主張「還3天國定假日」補償勞工,但並未通過。 最後勞工得到的,只有更長的工時及更少的假日。 《勞基法》修正案的通過,代表蔡英文競選勞動政見幾乎完全破局,《報導者》仍會持續監督,請來蔡英文勞動政見平台留下你的評價,一起拒絕長工時!

  3. 2018年4月30日 · 根據勞動部資料庫26,000多筆違反勞基法的紀錄中有超過半數違規法條皆與工時相關例如違規次數第2高的第32條第2項加班時數超過法定標準」、第3高的七休一規定以及第9名的正常工時超過法令規定」,都直接影響勞工實際工作時間

  4. 本次勞基法修正的亮點在於砍7天國假一例一休與加班費特別休假修正及吹哨子條款等四個部分不過在立法院審議過程中各界對修正草案多有疑義以致於內容一改再改在主管機關沒有足夠時間充分研究以及黨政協商運作之下出爐後的正式條文在將來的施行運作上不能說毫無疑問。 以下針對條文內容有疑義之處,提出個人觀點。 一、砍7天國假. 老實說,如果以縮短年總工時為修法的最高目標時,年初開始實施週40小時工時制的美意與縮短年總工時的預期實際成效,將會被砍7天國假抵消。 一方面縮短週法定工時,另一方面卻大幅度縮減國定假日,這不得不說是令人費解的政策。 全球縮短工時有成的先進國家不計其數,縮短工時的步驟與實施方式,已變成世界共通的模式。

  5. 2017年11月22日 · 不過才剛落實七休一規定沒多久同年8月勞動部又訂出裁量標準」,開放運輸媒體及屠宰業可在特定狀況如年節境外偏遠地區等下挪移例假在勞團強烈抗議下最終延至10月上路而今年11月行政院版的勞基法修正案則再提鬆綁七休一儘管政院

  6. 2023年4月30日 · 但若以任職一年的標準來看台灣勞工特休假是7天加上12天的國定假日共有19天有薪假──無論是跟歐洲國家或是跟鄰近的日本26天或韓國30天),相比仍有7天以上的差距其實台灣勞工原本不只有12天國定假日回溯到2016年當時勞基法工時規定是雙週84小時國定假日19天取得多數立法院席次的民進黨政府進行勞基法修法全面改成一例一休也把工時雙週84小時改成單週40小時而勞工每週縮減的2小時工時則是用 砍7天國定假日 的形式「補給資方」,勞工的國定假日才從19天砍了7天,變成12天。 「至少要把砍掉的7天假還回來!

  7. 勞基法規定勞工有延長工時俗稱加班或在休息日休假日出勤雇主應發給加班費然而勞動部曾函釋加班後若經勞資協議以補休代替加班費並未違法。 實務上,不少勞動現場向來採加班費與補休雙軌並行的制度。 不過這法無明定,但實際存在的補休制度,仍有幾個為人詬病之處。 首先,加班費依法應是原來工資的1⅓、1⅔倍,甚至更高的倍率;但如果以補休替代,由於法律未明文規定倍率,實務上幾乎都是依實際加班時數給予補休。 意即,加班費的成本較高,而補休相對便宜,造成雇主傾向勸誘(甚至強迫)勞工選擇補休。 其次,勞工換得補休後不見得能順利使用,因為排假仍要取得資方同意,造成不少勞工累積大量補休時數卻用不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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