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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隔離檢疫照顧者,經衛生主管機關認定受隔離檢疫者未違反隔離檢疫相關規定,就接受隔離檢疫之日起至結束之日止之期間,得申請防疫補償

  2. 1.受隔離檢疫照顧者,經衛生主管機關認定受隔離檢疫者未違反隔離檢疫相關規定,就接受隔離檢疫之日起至結束之日止之期間,得申請防疫補償

  3. 為了鼓勵民眾配合防疫政策,遵守防疫各項規定,補償因受檢疫隔離期間喪失人身自由,或因請假未領薪資之經濟損失,由政府依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規定予以補償

  4. 法.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十日衛生福利部衛授疾字第1090100459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9條. 第一條 本辦法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三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之適用對象如下: 一、經各級衛生主管機關認定應接受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或集中檢疫者( 以下簡稱受隔離檢疫者)。 二、為照顧生活不能自理之受隔離檢疫者,而請假或無法從事工作之家屬( 以下簡稱照顧者)。 前項第二款所定生活不能自理之受隔離檢疫者,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依長期照顧服務法第八條規定接受長期照顧需要等級評估,其失能等級為第二級至第八級者。 二、經神經科或精神科醫師出具確診為失智症之診斷證明書者。 三、接受社區照顧服務或個人助理服務之身心障礙者。

  5.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接觸者隔離證明(又稱數位隔離證明)可認屬確認性行政處分,係證明民眾於特定期間有被匡列為居家隔離接觸者之事實,得視為「經衛生主管機關認」接受居家隔離之證明,所以數位居家隔離證明可作為申請防疫補償之證明文件。

  6.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隔離及檢疫期間防疫補償辦法.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十日衛生福利部衛授疾字第1090100459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9條.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二十四日衛生福利部衛授疾字第1090100662 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十七日衛生 ...

  7. 衛福部今(23日)發布防疫補償申辦網址、申請書表格式、應備文件受理窗口,並自即日起開放受隔離檢疫者的防疫補償申請。 民眾可採線上、郵寄或臨櫃等方式,向受隔離檢疫結束時之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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