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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18年5月23日 · 本院審酌上情,可見聲請人之未成年子女現分別為9歲、6歲,尚無足夠之理解、判斷能力以認知姓氏所代表之意義,尚不足以因姓氏而使其對家族之認同感及歸屬感產生疑惑,此部分聲請人亦不爭執,實難認未成年子女對聲請人之姓氏有極認同感,並在 ...

  2. 2014年10月14日 · 所以,聲請再議時,除了要注意七天的不變期日外,一定要敘明不服之理由 (具體指摘原處分書不當之處) 。. 假如...還是不服再議處分,那還有一個救濟管道-「交付審判」。. 這個部分下回再跟各位報告。. 其他相關:. 關於分配表異議之訴的裁判費如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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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2014年6月9日 · 一、少年法庭(少年保護法庭)的設置是為了輔導、矯治7歲以上未滿12歲的兒童,以及12歲以上未滿18歲的少年。 二、少年法庭(少年保護法庭)處理之範圍: 7歲以上未滿12歲之兒童觸法行為-兒童保護事件。 12歲以上未滿18歲之少年虞犯行為-少年保護事件。 (A) 經常與有犯罪習性之人交往者。 (B) 經常出入少年不當進入之場所者。 (C) 經常逃學或逃家者。 (D) 參加不良組織者。 (E) 無正當理由經常攜帶刀械者。 (F) 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 (G) 有預備犯罪或犯罪未遂而為法所不罰之行為者。 12歲以上未滿18歲之少年觸法行為-少年保護事件。 但少年14歲以上犯罪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應以裁定移送地檢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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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2014年6月16日 · 律師:這個最高法院的判決是什麼意思呢?就是說,國有財產法第42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不過得據以申請租用而已,而非一經申請,國有財產署即須負出租之義務,而無斟酌准駁之權...也就是說,國有財產法第42條第1項第2款只是在說,人民得依此條去申請

  7. 2014年6月11日 · 律師:依移監的規定,假如受刑人有移監之需求,可將「移監申請書」及證明資料(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證明影本、殘障手冊影本、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等足資證明之文件)郵寄於服刑之受刑人,由受刑人簽名捺印後,自行向所在之監獄提出申 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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