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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已有一戶貸者:其為購買座落於特定地區住宅之購屋貸款. ,除適用前點第一款及第三款規定外,貸款額度最高不得超. 過住宅(含基地)鑑價或買賣金額較低者之七成。 2.已有二戶以上房貸者:適用前點各款之規定。 十一、本規定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六月十六日修正生效前,金融機構已錄. 案辦理尚未撥款之不動產抵押貸款案件,適用錄案時之規定。 植根法律網.

  2. 中央銀行對金融機構辦理購置高價住宅貸款業務規定.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3月24日.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9年6月24日中央銀行臺央業字第 0990033647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6點;並自99年6月25日生效. 本資料僅供付費會員查閱。. 2. 中華民國99年12月30日中央銀行臺央業字 ...

    • 中華民國105年3月24日
    • 中央銀行對金融機構辦理購置高價住宅貸款業務規定
  3. 中華民國101年6月21日中央銀行臺央業字第1010026680號令修正發布名稱 及全文9點,自101年6月22日生效 (原名稱:中央銀行對金融機構辦理土 地抵押貸款及特定地區購屋貸款業務規定)

  4. 1.座落於臺北市者:鑑價或買賣金額為新臺幣七千萬元以上。 2.座落於新北市者:鑑價或買賣金額為新臺幣六千萬元以上。 3.座落於臺北市及新北市以外之國內地區者:鑑價或買賣金額. 為新臺幣四千萬元以上。 (五)購屋貸款:指金融機構承作借款人為購買建物權狀含有「住」 字樣之非高價住宅(含基地),所辦理之抵押貸款。 (六)購地貸款:指金融機構承作借款人為購買都市計畫劃定之住宅. 區或商業區土地,所辦理之抵押貸款。 (七)餘屋貸款:指金融機構承作建築業者以新建餘屋住宅(含基地. )為擔保,所辦理之抵押貸款。 (八)工業區閒置土地抵押貸款:指金融機構承作借款人以工業區閒. 置土地為擔保,所辦理之抵押貸款。 (九)建築業者:指以銷售為目的,從事土地、建物及其他建設等不.

  5. 金融機構在中央銀行業務局開立及使用跨行業務結算擔保專戶應注意事項. 所有條文. 一、〈開戶資格及目的〉. 在中央銀行(以下簡稱本行)業務局(以下簡稱本局)開立銀行業存. 款準備金帳戶其他金融業存款帳戶以下簡稱存款帳戶之金融機. 得在本局共同開立八十七號跨行業務結算擔保專戶」,供各該. 金融機構日中自其在本局開立之存款帳戶撥存資金,充當經本行許可. 之結算機構(以下簡稱結算機構)逐筆結計各該金融機構跨行支付之. 擔保。 在本局開立內部往來帳戶之本行各單位,準用前項之規定。 二、〈開戶手續〉. 金融機構在本局共同開立跨行業務結算擔保專戶,應填具「金融機構. 在中央銀行業務局開立及使用跨行業務結算擔保專戶申請書」(格式. 一),向本局提出申請,經本局審核通過並函復同意,即完成開立「

  6. 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銀行辦理房屋貸款、車輛貸款及其他消費性貸款業務委外行銷自律規範.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1月04日. 所有條文. 壹、總則. 第一條. 中華民國銀行公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健全房屋貸款、車輛貸款及其他. 消費性貸款(不含信用卡、現金卡 ...

  7. 中央一般性補助款指定辦理施政項目處理原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7月25日. 所有條文. 一、為期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各地方政府)配合中央重大. 施政或政策之落實,中央各主管機關得申請就各地方政府年度所獲分. 配之一般性補助款匡列一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