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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中華民國110年2月5日. 所有條文. 壹、總則. 一、中央銀行(以下簡稱本行)為管理本行同業資金電子化調撥清算業務. ,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同業資金」,指在本行業務局所開立下列帳戶之存款:. (一)銀行業存款。. (二)其他金融業存款。. 本行 ...

    • 中華民國110年2月5日
    • 中央銀行同業資金電子化調撥清算業務管理要點
  2. 中央銀行辦理日間透支作業規範. 所有條文. 無格式複製. 一、(訂定依據) 中央銀行(以下簡稱本行)為利即時總額清算機制運作順暢,依中央. 銀行對銀行辦理融通作業要點第九點第二項之規定,訂定本規範。 規範未規定者,依本行其他有關規定辦理。 二、(適用對象) 日間透支對象,包括本國銀行、外國銀行在台分行、郵政儲金匯業局. 、信託投資公司、票券金融公司及其他經本行核准之金融機構。 三、(開戶) 金融機構經與本行簽訂日間透支契約,並由本行業務局(以下簡稱業. 務局)開立「擔保透支」帳戶者,得向本行申請日間透支。 前項申請,本行得參考中央銀行對銀行辦理融通作業要點第十九點之. 規定,予以准駁。 四、(日間透支之辦理) 金融機構利用本行同業資金調撥清算作業系統,辦理同業資金轉帳及.

  3. 法規資訊. 所有條文. 一、金融機構牌告新臺幣存款利率及放款利率,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依. 本要點辦理。 二、金融機構收受新臺幣各類別存款(即活期存款、活期儲蓄存款、定期. 存款、定期儲蓄存款),得依存款金額(如以百萬元之倍數為單位) 分段自由牌告其利率。 三、定期性存款分段金額以每筆定存金額為準,活期性存款分段金額以同. 一帳戶每月之日平均餘額為準。 四、金融機構得對同一類別存款(即活期存款、活期儲蓄存款、定期存款. 、定期儲蓄存款)按存款對象、性質牌告不同利率,但應事先通報中. 央銀行備查。 中央銀行於收到前項通報之日起十個營業日內未表示反對者,視同完. 成備查程序。 五、前三點規定,於金融機構收受基層金融機構或中華郵政公司轉存款之. 情形,不適用之。

  4. 中央銀行發行定期存單要點. 法規資訊. 所有條文. 無格式複製. 一、中央銀行(以下簡稱本行)為依中央銀行法第二十七條之規定發行定. 期存單,訂定本要點。 二、本行定期存單(以下簡稱定存單)之發行及持有對象為銀行、信用合. 作社、信託投資公司、票券金融公司、依法辦理儲金業務之郵政公司. 及其他經本行核可之金融機構。 三、定存單為記名式,並以登記形式發行。 四、定存單面額分為新臺幣五百萬元、一千萬元、及一億元三種。 五、定存單照面額發行,於到期時將應付本息一次清償,未經本行同意, 不得中途解約。 六、定存單中途解約之利息,按實際持有天數,依下列方式計算: (一)未持滿30天者,不計息。 (二)持滿30天,未滿91天者,依發行當時30天期定存單申購利率計息. 。

  5.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5日. 所有條文. 壹、總則. 一、中央銀行(以下簡稱本行)為經理中央登錄債券(以下簡稱本債券). ,訂定本作業要點。. 本債券之經理,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二、本債券發行與買回之名稱、種類、期次(別)、形式 ...

    •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5日
    • 經理中央登錄債券作業要點
  6. 中華民國109年12月7日中央銀行台央業字第1090046435號令修正發布發布 名稱及全文10點,並自109年12月8日生效 (原名稱:中央銀行對金融機構辦 理購置高價住宅貸款業務規定) 本資料僅供付費會員查閱。. 8. 中華民國110年3月18日中央銀行台央業字第1100011921號令修正發布 ...

  7. 一、本局匯出、入匯款統計之「匯款分類」,原則上係依據國際收支項目. 歸類,且為本行編製國際收支平衡表之重要資料來源。 由於現行「匯. 出、入匯款分類及編號」部份分類項目性質相同,而匯出及匯入分類. 編號不一致、分類說明不夠明確,或為統計須新增、合併項目,故辦. 理如主旨。 二、本次修訂重點如下(詳附件三、四修訂項目對照表): (一)匯出、入匯款性質相同者之匯款分類編號調整一致,以避免混淆. ,例如商務收入及商務支出,均調整為 131。 (二)部份項目依性質調整適當分類,如「預售外匯外銷貸款 610」改. 列「國內交易」項下 691,「移民支出 137」由「旅行支出」項. 下改列「移轉支出」項下 530,代扣居住民利息所得稅結售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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