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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011019 一、 新制推動後,身心障礙的分類將由現行16 類改為依據WHO所頒布的「國際健康功能與身心障礙分類系統( 簡稱ICF) 」之8 大分類,「新制(8) 類與舊制(16類)身心障礙類別及代碼對應」如下. 二、101 年7 月11 日起至108 年7 月10日全面換證前,原「身心障礙手冊」及新制「身心障礙證明」將同時並行,惟身心障礙者僅會持有兩者之一。 三、 新制身心障礙證明樣張如下,重要欄位說明 ( 一) 障礙等級:共分輕度、中度、重度、極重度等4。 ( 二) 障礙類別:揭露該民眾依新制鑑定後之障礙類別,並以括弧註記其對應之ICF編碼。

  2. 2.在技術能力的學習方面,堅持與相信自己做得到。 3.了解專題製作是一個團題學習整合的能力養成,勿單獨行動。 4.學會專題製作的學習目標就是與同學互助合作完成作品。 學習紀錄請教師將該生各項學習表現以等級代號紀錄之。(代號:1.優。2

  3. 1 捌、學年學期教育目標 (一)個別化教學與評量紀錄(請任課教師填寫)【填寫說明】 1.僅針對該生有需要實施個別化教育與彈性評量之科目填寫。 2.學期末(成績輸入後),請務必將本交回給導師彙整於學生IEP檔案內。 3.空白表格及填寫範例,請上輔導處網頁「資源專區--身心障礙學生輔導 ...

  4. ()參訓資格:因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疾病經醫師診斷喪失部分工作能力其失能程度符合勞工保險失 能給付標準第二等級至第十五等級規定之項目且未經雇主依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通 知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者

  5. 6 捌、學年學期教育目標 (一)個別化教學與評量紀錄(請任課教師填寫)【填寫說明】1.僅針對該生有需要或提出實施個別化教育與彈性評量之科目填寫。 2.可參考教學大綱各單元之目標,進行彈性調整(簡化、減量等方式)。 3.期末(成績輸入後)請務必將本交回給導師或輔導處,彙整於學生IEP ...

  6. ( ) 參訓資格:因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疾病,經醫師診斷喪失部分工作能力,其失能程度符合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第二等級至第十五等級規定之項目,且未經雇主依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通知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者。 ( )具就業保險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身分者,須於招生報名截止日前先至各就業服務站進行職業訓練諮詢推介參訓,將推介單等文件繳交至本單位受理報名及確認報名者身分. 四、不得報名. ( 一) 民眾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報名: 1、報名班次之開訓日尚於前次完訓或結訓班次之訓後一百八十日內。 2、曾參加職前訓練課程而被退訓,其退訓日尚於報名班次之開訓日前一年內。 3、重覆參加相同班名之職前訓練課程,且其離、退訓日( 不含適應期內離訓)、完訓或結訓日尚於報名班次之開訓日前三年內。

  7. 教師在職期間經學校基於教學需要,同意其進修研究與其教學有關之知能,取得較高學歷者,以現敘薪級為基準,依下列規定改敘,並受所聘職務等級最高本薪之限制: 以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同等學歷取得碩士學位,提敘薪級三級;逕修讀取得博士學位,提敘薪級五級;以碩士學歷取得博士學位,提敘薪級二級。 二、依前款規定提敘薪級後,所敘薪級低於較高學歷起敘基準者,按較高學歷改敘。 教師待遇條例施行前已取得學位或業經服務學校書面核准進修學位者,得. 第七條 適用施行前之規定辦理改敘。 教職員之起薪改支及保留薪級,依照下列規定: 一、起薪:自實際到職之日起支。 二、改支:教師於在職期間取得較高學歷申請改敘薪級,經敘定者,自申請之日生效;職員因補繳學經歷證件或取得新資格申請改敘者,均自審定改敘之日起改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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