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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為因應國家統一前之需要依照憲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增修本憲法條文如左: 第 1 條. 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於立法院提出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經公告半年,應於三個月內投票複決,不適用憲法第四條、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 憲法第二十五條至第三十四條及第一百三十五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第 2 條. 總統、副總統由中華民國自由地區全體人民直接選舉之,自中華民國八十五年第九任總統、副總統選舉實施。 總統、副總統候選人應聯名登記,在選票上同列一組圈選,以得票最多之一組為當選。 在國外之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返國行使選舉權,以法律定之。 總統發布行政院院長與依憲法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人員之任免命令及解散立法院之命令,無須行政院院長之副署,不適用憲法第三十七條之規定。

  3.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修正日期】民國93年8月23日. 【公布日期】民國94年6月10日. 【法規沿革】 1‧. 中華民國八十年五月一日總統(80)華總(一)義字第2124號令制定公布全文10條【 原條文 】 2‧. 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五月二十八日總統81華總義字第2656號令修正公布增訂公布第1118條條文【 原條文 】 3‧. 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八月一日總統(83)華總(一)義字第4488號令修正公布全文10條【 原條文 】 4‧.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七月二十一日總統(86)華總(一)義字第8600167020號令修正公布全文11條【 原條文 】 5‧.

  4. 憲法增修條文. 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於立法院提出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經公告半年應於三個月內投票複決不適用憲法第四條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 憲法第二十五條至第三十四條及第一百三十五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總統、副總統由中華民國 ...

  5.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通稱 憲法增修條文 ,是 中華民國 政府 為回應 民主化 的呼聲與 臺灣本土化風潮 等 政治 情勢而 新增 《 中華民國憲法 》條文。 增修條文與憲法本文分開在不修改原有憲法本文的原則下凍結部分憲法本文並另以增修條文的方式修改之使憲法能在政府實際統治領土( 自由地區 )順利運行。 自1991年( 民國 80年)5月1日首次公告施行以來經過七次修訂,現今施行的是2005年(民國94年)6月10日公告的第七次增修版本、及部分2000年(民國89年)4月25日公告之條文。 [1]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的制定,在 中華民國歷史 及 臺灣歷史 上均有著重大意義。

  6.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EN. 法規類別:. 憲法. 所有條文.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立法歷程 (附帶決議)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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