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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於立法院提出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經公告半年,應於三個月內投票複決,不適用憲法第四條、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 憲法第二十五條至第三十四條及第一百三十五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第 2 條. 總統、副總統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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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為因應國家統一前之需要,依照憲法第 二十七 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 一百七十四 條第一款之規定,增修本憲法條文如左: 第1條(人民行使直接民權) ﹝1﹞ 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於立法院提出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經公告半年,應於三個月內投票複決,不適用憲法 第四條 、第 一百七十四 條之規定。 ﹝2﹞ 憲法第 二十五 條至第三十四條及第 一百三十五 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具參考價值】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920號判決. --94年6月10日修正前條文-- 自動比對. 內 容. 第2條(總統、副總統) ﹝1﹞ 總統、副總統由中華民國自由地區全體人民直接選舉之,自中華民國八十五年第九任總統、副總統選舉實施。
國家應推行全民健康保險,重視社會救助、福利服務、社會保險及醫療保健等社會福利工作,復為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五項、第八項所明定。 國家推行全民健康保險之義務,係兼指中央與地方而言。 又依憲法規定各地方自治團體有辦理衛生、慈善公益事項等照顧其行政區域內居民生活之義務,亦得經由全民健康保險之實施,而獲得部分實現。 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八月九日公布、八十四年三月一日施行之全民健康保險法,係中央立法並執行之事項。 有關執行全民健康保險制度之行政經費,固應由中央負擔,本案爭執之同法第二十七條責由地方自治團體補助之保險費,非指實施全民健康保險法之執行費用,而係指保險對象獲取保障之對價,除由雇主負擔及中央補助部分保險費外,地方政府予以補助,符合憲法首開規定意旨。 2.
页面. 讨论. 不转换. 阅读. 编辑. 查看历史. < 中華民國法律註解 |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本條規範國策。 司法院釋字第499號解釋 會撤銷1999年版,以回退到1997年版,所以2000年版會復述1999年版第10條,但第八項「社會福利工作;對於社會救助」稍改「社會福利工作,對於社會救助」以及第十二項「澎湖、金門、馬祖」稍改「澎湖、金門及馬祖」。 1997年全文修正公布 [ 编辑] 維基文库 中相關的原始文獻: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民國86年) 條文 國家應獎勵科學技術發展及投資,促進產業升級,推動農漁業現代化,重視水資源之開發利用,加強國際經濟合作。 經濟及科學技術發展,應與環境及生態保護兼籌並顧。 國家對於人民興辦之中小型經濟事業,應扶助並保護其生存與發展。
民國81年(1992年)5月,第二屆國民大會第一次臨時會議決通過《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增訂第十一條至第十八條條文(廢止第三;四條及第五條第三項關於監察委員的條文),同年5月28日由總統公布,是為第二次憲法增修條文,主要內容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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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屆國民大會第五次會議修正了多少條憲法增修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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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是什麼?
憲法係以促進民生福祉為一項基本原則,此觀憲法前言、第一條、基本國策章及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之規定自明。 本此原則國家應提供各種給付,以保障人民得維持合乎人性尊嚴之基本生活需求,扶助並照顧經濟上弱勢之人民,推行社會安全等民生福利措施。 前述措施既涉及國家資源之分配,立法機關就各種社會給付之優先順序、規範目的、受益人範圍、給付方式及額度等項之有關規定,自享有充分之形成自由,斟酌對人民保護照顧之需求及國家財政等社會政策考量,制定法律,將福利資源為限定性之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