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hoo奇摩 網頁搜尋

搜尋結果

  1. 第 1 條. 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於立法院提出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經公告半年應於三個月內投票複決不適用憲法第四條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 憲法第二十五條至第三十四條及第一百三十五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第 2 條. 總統、副總統由 ...

  2. 法規內容為因應國家統一前之需要依照憲法第 二十七 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 一百七十四 條第一款之規定增修本憲法條文如左第1條人民行使直接民權) ﹝1﹞ 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於立法院提出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經公告半年,應於三個月內投票複決,不適用憲法 第四條 、第 一百七十四 條之規定。 ﹝2﹞ 憲法第 二十五 條至第三十四條及第 一百三十五 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具參考價值】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920號判決. --94年6月10日修正前條文-- 自動比對. 內 容. 第2條(總統、副總統) ﹝1﹞ 總統、副總統由中華民國自由地區全體人民直接選舉之,自中華民國八十五年第九任總統、副總統選舉實施。

  3. 國家應推行全民健康保險重視社會救助福利服務社會保險及醫療保健等社會福利工作復為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五項第八項所明定。 國家推行全民健康保險之義務,係兼指中央與地方而言。 又依憲法規定各地方自治團體有辦理衛生、慈善公益事項等照顧其行政區域內居民生活之義務,亦得經由全民健康保險之實施,而獲得部分實現。 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八月九日公布、八十四年三月一日施行之全民健康保險法,係中央立法並執行之事項。 有關執行全民健康保險制度之行政經費,固應由中央負擔,本案爭執之同法第二十七條責由地方自治團體補助之保險費,非指實施全民健康保險法之執行費用,而係指保險對象獲取保障之對價,除由雇主負擔及中央補助部分保險費外,地方政府予以補助,符合憲法首開規定意旨。 2.

  4. 页面. 讨论. 不转换. 阅读. 编辑. 查看历史. < 中華民國法律註解 ‎ |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本條規範國策。 司法院釋字第499號解釋 會撤銷1999年版,以回退到1997年版,所以2000年版會復述1999年版第10條,但第八項「社會福利工作;對於社會救助」稍改「社會福利工作,對於社會救助」以及第十二項「澎湖、金門、馬祖」稍改「澎湖、金門及馬祖」。 1997年全文修正公布 [ 编辑] 維基文库 中相關的原始文獻: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民國86年) 條文 國家應獎勵科學技術發展及投資,促進產業升級,推動農漁業現代化,重視水資源之開發利用,加強國際經濟合作。 經濟及科學技術發展,應與環境及生態保護兼籌並顧。 國家對於人民興辦之中小型經濟事業,應扶助並保護其生存與發展。

  5. 民國81年1992年5月第二屆國民大會第一次臨時會議決通過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增訂第十一條至第十八條條文廢止第三四條及第五條第三項關於監察委員的條文),同年5月28日由總統公布是為第二次憲法增修條文主要內容為

  6. 其他人也問了

  7. 憲法係以促進民生福祉為一項基本原則此觀憲法前言第一條基本國策章及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之規定自明。 本此原則國家應提供各種給付,以保障人民得維持合乎人性尊嚴之基本生活需求,扶助並照顧經濟上弱勢之人民,推行社會安全等民生福利措施。 前述措施既涉及國家資源之分配,立法機關就各種社會給付之優先順序、規範目的、受益人範圍、給付方式及額度等項之有關規定,自享有充分之形成自由,斟酌對人民保護照顧之需求及國家財政等社會政策考量,制定法律,將福利資源為限定性之分配。

  1. 其他人也搜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