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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 10 條 國家應獎勵科學技術發展及投資,促進產業升級,推動農漁業現代化,重視水資源之開發利用,加強國際經濟合作。 經濟及科學技術發展,應與環境及生態保護兼籌並顧。 國家對於人民興辦之中小型經濟事業,應扶助並保護其生存與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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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EN. 法規類別:. 憲法.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10 條. 國家應獎勵科學技術發展及投資,促進產業升級,推動農漁業現代化,重視水資源之開發利用,加強國際經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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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EN. 修正日期: 民國 9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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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中華 ...

  2.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EN. 修正日期: 民國 94 年 06 月 10 日. 法規類別: 憲法. 所有條文.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立法歷程 (附帶決議)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為因應國家統一前之需要,依照憲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增修本憲法條文如左: 第 1 條. 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於立法院提出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經公告半年,應於三個月內投票複決,不適用憲法第四條、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 憲法第二十五條至第三十四條及第一百三十五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第 2 條. 總統、副總統由中華民國自由地區全體人民直接選舉之,自中華民國八十五年第九任總統、副總統選舉實施。

    • 民國 94 年 06 月 10 日
    • 憲法
    •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EN
    • 聲請人王光祿(下稱聲請人一)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下稱槍砲條例)等罪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3年度原上訴字第17號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一),所適用之槍砲條例第20條第1項有關自製之獵槍部分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一)、依同條第3項規定授權訂定之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條第3款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二)與野生動物保育法(下稱野保法)第21條之1第1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三)、第2項前段規定(下稱系爭規定四)、原住民族基於傳統文化及祭儀需要獵捕宰殺利用野生動物管理辦法(下稱原住民族利用野生動物管理辦法)第4條第3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五)及同條第4項第4款規定(下稱系爭規定六)等,有關:1、原住民持有供作生活工具用之槍枝,限於「自製之獵槍」始有免除刑罰規定之適用;2、系爭規定三至六限制原住民族狩獵文化權,有違反憲法第15條生存權、第22條保障原住民族狩獵文化權、第23條比例原則、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11項、第12項前段肯定多元文化存在價值並促進原住民族傳統文化發展之意旨。
    • 聲請人潘志強(下稱聲請人二)因違反野保法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4年度原上訴字第1號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二),所適用之系爭規定三至六等,有關:1、原住民族狩獵文化權為憲法第22條所保障之基本權利,系爭規定三至六禁止或限制原住民族獵捕保育類野生動物已侵害其受憲法第22條保障之原住民族狩獵文化權;2、系爭規定三是否僅限於「傳統文化、祭儀」而不包括「自用」,以及是否僅限於「一般類野生動物」,而不包括「保育類野生動物」,均未明確規範,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況系爭規定三未明文納入原住民族基於「自用」而獵捕野生動物,已牴觸原住民族基本法(下稱原基法)第19條規定;3、系爭規定五及六相關申請規範,限制原住民族從事狩獵之行為,與原住民族狩獵文化有扞格之處,有牴觸憲法第22條、第23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11項、第12項前段規定之疑義等語,聲請解釋憲法。
    • 聲請人周懷恩(下稱聲請人三)因違反槍砲條例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原上訴字第53號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三),所適用之系爭規定一,將原住民持用生活工具之槍械除罪範圍,僅限於自製獵槍、漁槍,及限定槍械之種類、式樣,限制原住民族不能依既有狩獵之生活方式與文化傳統,使用較安全之現代化制式獵槍、空氣槍或其他狩獵用槍,有違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及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11項、第12項等規定,聲請解釋憲法。
    • 聲請人陳紹毅(下稱聲請人四)因違反槍砲條例等罪案件,認與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7年度原上訴字第1號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四)有重要關聯性之系爭規定一,違反憲法第22條、第23條比例原則及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11項、第12項前段規定之意旨,聲請解釋憲法。
  3. 中華民國80年5月1日總統(80)華總義字第2124號令公布制定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全文10條 為因應國家統一前之需要依照憲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增修本憲法條文如左

  4. 阅读. 编辑. 查看历史. < 中華民國法律註解 ‎ |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本條規範國策。 司法院釋字第499號解釋 會撤銷1999年版,以回退到1997年版,所以2000年版會復述1999年版第10條,但第八項「社會福利工作;對於社會救助」稍改「社會福利工作,對於社會救助」以及第十二項「澎湖、金門、馬祖」稍改「澎湖、金門及馬祖」。 1997年全文修正公布 [ 编辑] 維基文库 中相關的原始文獻: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民國86年) 條文 國家應獎勵科學技術發展及投資,促進產業升級,推動農漁業現代化,重視水資源之開發利用,加強國際經濟合作。 經濟及科學技術發展,應與環境及生態保護兼籌並顧。 國家對於人民興辦之中小型經濟事業,應扶助並保護其生存與發展。

  5. ←. 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 中華民國憲法 增修條文. 沿革. 國民大會. : 中華民國 80 年 4 月 22 日 制定10條 第一屆國民大會第二次臨時會三讀通過. 中華民國 80 年 5 月 1 日公布 1.總統(80)華總(一)義字第 2124 號令制定公布全文 10 條. 中華民國 81 年 5 月 27 日 增訂第11至18條 第二屆國民大會臨時會三讀通過. 中華民國 81 年 5 月 28 日公布 2.總統(81)華總(一)義字第 2656 號令增訂公布第 11~18 條條文. 中華民國 83 年 7 月 28 日 修正全文10條 第二屆國民大會第四次臨時會三讀通過. (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五月二十八日總統公布之原增修條文第一條至第十八條修訂為第一條至第十條)

  6. 解釋文. 1.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326條第2項1款、2款、3項、4項前段及第46條第4項1款規定,無涉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亦與信賴保護原則、比例原則尚無違背。 2. 同條例26條第4項規定,與憲法保障服公職權、生存權之意旨尚無違背。 3. 同條例29條第2項規定,無涉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及工作權之保障,亦未牴觸比例原則,與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尚無違背。 4. 同條例46條第5項規定,與憲法保障財產權之意旨尚無違背。 5. 同條例47條第3項規定,無違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與信賴保護原則及比例原則均尚無違背。 6. 同條例54條第2項規定,與受規範對象受憲法保障之財產權無涉。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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