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hoo奇摩 網頁搜尋

搜尋結果

  1. 一、股票已於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 之公開發行公司(以下簡稱上市上櫃公司),辦理背書保證時,應依. 本要點規定辦理。 但金融、保險公司從事營業行為之背書保證不適用. 本要點規定。 二、本要點所稱背書保證係指下列事項: (一)融資背書保證,包括: 1.客票貼現融資。 2.為他公司融資之目的所為之背書或保證。 3.為本公司融資之目的而另開立票據予非金融事業作擔保者。 (二)關稅背書保證,係指為本公司或他公司有關關稅事項所為之背書. 或保證。 (三)其他背書保證,係指無法歸類列入前二目之背書或保證事項。 公司提供動產或不動產為他公司借款之擔保設定質權、抵押權者,亦. 應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肆、背書保證對象. 一、上市上櫃公司得對下列公司為背書保證:

  2. 指標 3:最近三十日內曾被本中心公布為注意股票,且同時 符合本益比為負值或六十五倍以上、股價淨值比四 倍以上、收盤價達五元以上者。 指標 4:第一上櫃公司最近月份全體董事、監察人持股較該 屆董事會選任月份申報持股減少二成以上。

  3. 第二條. 作業要點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有價證券最近一段期間累積之最後成交價. 漲跌百分比異常」者,係指有價證券當日達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 一、有價證券最近六個營業日(含當日)累積之最後成交價漲跌百分比超. 過百分之三十,且其漲跌百分比與全體有價證券依本款規定計算之平. 均值的差幅在百分之二十以上,並與同類有價證券依本款規定計算之. 平均值的差幅在百分之二十以上者。 二、最近六個營業日(含當日)累積之最後成交價漲跌百分比達百分之二. 十三以上,且其漲跌百分比與全體有價證券依本款規定計算之平均值. 的差幅在百分之二十以上,並與同類有價證券依本款規定計算之平均. 值的差幅在百分之二十以上,及最近六個營業日(含當日)起、迄兩. 個營業日之最後成交價價差達新臺幣四十元以上者。 前項除外情形如下:

  4. 為協助上市上櫃公司建立良好之內部重大資訊處理及揭露機制,並促進證 券市場健全發展,臺灣證券交易所及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爰訂定「 股份有限公司內部重大資訊處理作業程序」參考範例(以下簡稱本範 例),俾供上市上櫃公司於進行內部重大資訊

    • 中華民國097年11月12日
    •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期貨
    • 「○○股份有限公司內部重大資訊處理作業程序」參考範例
  5. 法規名稱:. 「上市上櫃公司網站重要必要揭露事項」參考範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6月3日. 所有條文. ┌────────┬─────────────────────┐. │大項 │細項內容 ...

    • 中華民國109年6月3日
    • 「上市上櫃公司網站重要必要揭露事項」參考範例
  6. (三)承銷風險因素 列示說明本次承銷相關風險(如股價變化過鉅、穩定價格策略 、本次承銷之相關費用及承銷手續費率、新股承銷導致股本膨 脹稀釋獲利)。

  7. 如有下列. 各款情事,依其規定辦理: (一)各機關因公司解散、停業或當事人行方不明致無法收訖政府各. 類債權者,應檢同有關證件,報經主管機關函轉審計部核定, 並副知行政院主計總處後,據以辦理註銷。 (二)各機關執行公法所為之行政處分,如因原處分機關撤銷原處分. 、處分單開立錯誤或經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等機關撤銷原處分者. ,可依權責機關之相關核定文件辦理註銷。 (三)各機關依法取得債權憑證時,應檢同有關證件,以逐案或彙案. 方式,報經主管機關函轉審計部核定,並副知行政院主計總處. 後,據以註銷帳列相關科目,同時在會計報告上應以附註方式. 表達,債權憑證不論金額多寡,每案概以一元計列。 (四)各機關依法取得之債權憑證,如屆滿法定收繳期限而有辦理註.

  1. 其他人也搜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