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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法第十五條之六第一項第一款所定消防防災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自衛消防編組:員工在十人以上者,應編組滅火班、通報班及避難引導班;員工在五十人以上者,應增編安全防護班及救護班。

  2. 消防法施行細則 EN. 15 . 檢察、警察機關或主管機關得封鎖火災現場,於調查、鑑定完畢後撤除之。. 火災現場尚未完成調查、鑑定者,應保持現場狀態,非經調查、鑑定人員之許可,任何人不得進入或變動。. 但遇有緊急情形或有進入必要時,得由調查 ...

  3. 15 . 本法第十三條所稱 消防防護計畫 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自衛消防編組:員工在十人以上者,至少編組滅火班、通報班及避難引導班;員工在五十人以上者,應增編安全防護班及救護班。. 二、防火避難設施之自行檢查:每月至少檢查一次,檢查結果遇 ...

  4. 消防法施行細則 (113/01/22 修正) 英. 第 15 條. 檢察、警察機關或主管機關得封鎖火災現場,於調查、鑑定完畢後撤除之. 。. 火災現場尚未完成調查、鑑定者,應保持現場狀態,非經調查、鑑定人員. 之許可,任何人不得進入或變動。. 但遇有緊急情形或有進入必要 ...

  5. 1. 壹 目的:依消防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為確保施工安全,防. 止施工中發生火災,特訂定本須知。 全選. 行政函釋 (1) 歷史法條 (0) 清除重填.

  6. 法第十五條之六第一項第一款所定消防防災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自衛消防編組:員工在十人以上者,應編組滅火班、通報班及避難引 導班;員工在五十人以上者,應增編安全防護班及救護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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