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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9 條. 第六條第一項所定各類場所之管理權人應依下列規定定期檢修消防安全設備其檢修結果應依規定期限報請場所所在地主管機關審核主管機關得派員複查場所有歇業或停業之情形者亦同但各類場所所在之建築物整棟已無使用之情形該場所之管理權人報請場所所在地主管機關審核同意後至該建築物恢復使用前得免定期辦理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檢修結果申報: 一、高層建築物、地下建築物或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場所:委託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辦理。 二、前款以外一定規模以上之場所:委託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辦理。 三、前二款以外僅設有滅火器、標示設備或緊急照明燈等非系統式消防安全設備之場所:委託消防設備師、消防設備士或由管理權人自行辦理。

    • 法條

      第 9 條 第六條第一項所定各類場所之管理權人,應依下列規 ...

    • 消防法

      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消防設備師 ...

  2. 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未依第九條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定期檢修項目方式基準期限之規定檢修消防安全設備或為消防安全設備不實檢修報告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3. 法規名稱消防法 (112/06/21 修正) 英. 第 9 條. 第六條第一項所定各類場所之管理權人應依下列規定定期檢修消防安. 設備;其檢修結果,應依規定期限報請場所所在地主管機關審核,主管. 機關得派員複查;場所有歇業或停業之情形者,亦同。 但各類場所所在之. 建築物整棟已無使用之情形,該場所之管理權人報請場所所在地主管機關. 審核同意後至該建築物恢復使用前,得免定期辦理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檢. 修結果申報: 一、高層建築物、地下建築物或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場所:委託中央主管. 機關許可之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辦理。 二、前款以外一定規模以上之場所:委託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辦理。 三、前二款以外僅設有滅火器、標示設備或緊急照明燈等非系統式消防安.

  4. 消防法修正第九條條文. 中 華 民 國 111年 5 月 11 日 華總一義字第11100039311號. 第 九 條 第六條第一項所定各類場所之管理權人,應依下列規定,定期檢修消防安全設備;其檢修結果,應依規定期限報請場所所在地主管機關審核,主管機關得派員複查;場所有歇業或停業之情形者,亦同。 但各類場所所在之建築物整棟已無使用之情形,該場所之管理權人報請場所所在地主管機關審核同意後至該建築物恢復使用前,得免定期辦理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檢修結果申報: 一、高層建築物、地下建築物或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場所:委託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辦理。 二、前款以外一定規模以上之場所:委託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辦理。

  5. 消防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二款一定規模以上之場所為內政部依據消防法 (以下簡稱本法)第9條第3項規定授權公告作為各類場所應進行消防安全設備定期辦理檢修申報之依據。 貳、訂定意旨及效益. 鑑於本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二款一定規模以上之場所之定義尚未有明確規範爰依本法第9條第3項授權公告俾使民眾能明確瞭解一定規模以上之場所之範圍進而落實消防安全設備定期辦理檢修及申報之義務以強化維護消防安全設備功能正常及消防安全。 參、預告期間人民意見之處理. 本案預告期間有人民提出意見,但與本案無涉,已回復民眾意見。 發表人:黃于庭. 聯絡電話:02-81959119 #6442. 聯絡人:黃于庭. 聯絡電話:02-81959119 #6442. 發稿單位:消防署. 相關檔案. 公告. pdf. 相關連結

  6. 修正日期 :. 112/06/21. 所有條文 異動條文 立法總說明 條文對照表. 14.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六月二十一日總統華總一義字 11200052791. 號令修正公布 1、3、7、11、13、15-2、18、36~40、42、42-2、. 43、46 條文;增訂 11-1、13-1、15-5、15-6、19-1、26-1、3. 5-1、35-2、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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