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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補充保險費重要觀念. 01. 分為. 投保單位補充保險費及. 保險對象個人補充保險費。 02. 須每月自行核算並開單繳納。 03. 繳納期限. : 次月底寬限. 日( 同一般保險費)。 04. 個人補充保險費有繳納就要申報明細。 02 補充保險費規定. 4. 補充保險費規定. 一般保險費. 投保單位. 雇主負擔員工保費:投保金額×5.17%×負擔比率60%×(1+平均眷口數0.57) 保險對象. 雇主自付額投保金額: ×5.17%×負擔比率100%×(1+. 眷口數. 員工自付額:投保金額×5.17%×負擔比率30%×(1+ )眷口數 ) 由健保署每月核計開單最晚須於次月底寬限日以前繳納. 補充保險費. 不需申報明細. 投保單位. 【 每月支付薪資總額. 保險對象.

  2. 投保金額申報與調整. 一、第一類被保險人之投保金額如下: (一)受僱者之薪資所得。. (二)雇主或自營業主之營利所得。. (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之執行業務所得。. 二、第二類被保險人之投保金額如下: (一)職業工會會員:自113年1月1日起,修正為27,470元起 ...

  3. 有關無第一類第一目至第三目被保險人(受僱者)之投保單位,如何計算繳納投保單位之補充保險費?. 一、依全民健康保險法(以下稱健保法)第8、11、15、27、30、84條規定略以,有一定雇主之受僱者應由其服務機關、學校、事業機構等單位,成立投保單位辦理 ...

  4. 公式:(每月給付之薪資所得總額-給付當月受僱者投保金額總額) × 費率2.11% 民眾如有下列6項所得或收入時,由扣費單位按費率2.11%就源扣取並繳納補充保險費。

  5. 1.自110年1月1日起配合基本工資調整,第一級調整為24,000元。 2.自110年1月1日起費率調整為5.17% 。 3.自109年1月1日起調整平均眷口數為0.58人,投保單位及政府負擔金額含本人及平均眷屬人數0.58人,合計1.58人。

  6. 月1日實施,「全民健康保欄扣取及繳納補充保欄費櫨法」於101年10月30 日衛晃健保字第1012600179號令訂定摫布。 依財摸資料顯示,個人綜合所得約有60%來自經常性薪資所得,健保費

  7. A:自102年1月1日起,投保單位及保險對象除負擔現有一般保險費外,還要 依下列狀況計收補充保險費,說明如下: (1)投保單位(雇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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