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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根據調查:台灣各行業的平均年終獎金在0.5~2個月之間,且有逐年降低的趨勢,甚至有三成的勞工自認沒有年終獎金可拿。 其實員工大概也有心理準備能拿多少年終獎金,每年年終獎金的變動不大,自然少了那種期待感,沒有期待就沒有失望,頂多只有一絲淡淡的憂傷而已! 保障年薪不是非經常性給與的年終獎金. 一些公司會在招募訊息宣示「保障年薪若干個月」,甚至在勞動契約明確約定,實際上再拆分為月薪和年終獎金或三節獎金。 這樣的保障年薪所拆出來的年終獎金是算經常性給與的「工資」,而不能算是勞基法施行細則第10條的非經常性給與項目,即使員工在發放年終獎金之前離職,公司也必須按照月份比例發給獎金。

  2. 年終獎金是恩惠性給與,切勿將法令規定的工資、加班費和特休等經常性給與項目合併計算! 工作年資可併入年終獎金計算. C公司有不少資深員工,因有些資深員工的工作表現平平,甚至不如後進員工,若優秀的資淺員工加薪,而他們沒加薪,會引起反彈,主管們每年為了這些資深員工的調薪而煩惱! 因此多年來只能用全公司統一調薪的齊頭式政策,造成一些資淺員工也缺乏工作熱忱。 在薪酬制度規劃實務作業中,每一薪資結構項目都有其管理目的,惟年資因素不宜是加薪的理由,否則會造成「年資越久,薪資越高」的偏差現象。

  3. 依據內政部民國76年03月31日台內勞字第486744 號函:《勞動基準法》第29條規定:「事業單位於營業年度終了結算,如有盈餘,……應給與獎金或分配紅利。

  4. 2023年12月14日 · 很多人會翻出勞基法第29條出來:「事業單位於營業年度終了結算有盈餘,除繳納稅捐、彌補虧損及提列股息、公積金外,對於全年工作並無過失之勞工,應給與獎金或分配紅利。 主張只要公司有賺錢,就應該要發年終獎金,到底是不是這樣呢? 先說結論:勞基法第29條的獎金,不是一般我們所說的年終獎金。 一、主管機關的解釋. 首先,勞基法第29條,這裡提到的是獎金或紅利。 其次,在勞基法施行細則第10條,區分「工資」與「非工資」的部分,是把年終獎金列為非工資。 「工資」的主要特性,是勞務的對價、經常性給予;而「非工資」則是非勞務對價,恩惠性給予。 「工資」與「非工資」可參考此篇: 不能只用底薪計算加班費、投保!!

  5. 年關將屆,又到了一年一度的年終獎金發放時刻! 各新聞媒體開始會報導一些企業的年終獎金,某公司發十幾個月年終獎金,某公司每位員工平均獎金幾十萬元,唉~別人的老闆總是不讓我失望!

  6. 依上開規定,如勞工於事業單位營業年度終了結算時在職,且當年度工作並無過失,即具領取年終獎金之要件,對符合上述條件之勞工,事業單位即不可藉詞不予發給年終獎金。 (2)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588號判決:「按勞基法旨在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此觀該法第一條之規定自明。 勞基法第二十九條既規定:「事業單位於營業年度終了結算,如有盈餘,除繳納稅捐,彌補虧損及提列股息、公積金外,對於全年工作並無過失之勞工,應給予獎金或分配紅利」,則事業單位依本條規定決定以盈餘分配員工紅利,如勞工於事業單位營業年度終了結算時在職,且當年度工作並無過失,即具備分配紅利之要件,對符合上述要件之勞工,事業單位非可任意不予發給。

  7. 2024年5月21日 · 1.擔任責任區各案場協勤事宜,以軍士官退伍職業軍人優先任用。 2.排定班表。 3.案廠勤務日、夜督勤。 4.人力勤務調派。輕型機車,普通小型車,普通重機車 輕型機車,普通重機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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