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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13年10月21日 · 其實按照台灣法律,離婚的方式有二種: 第一、協議離婚: 如果婚姻雙方均無意願再維持婚姻,可以以協議離婚方式結束婚姻關係。 但協議離婚,必須要符合下列要件,婚姻關係才能合法消滅: 1、須以書面為之(即離婚協議書)。 2、須有2人以上離婚證人。 3、雙方須確實有離婚之真意。 4、須向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第二、離婚訴訟. 如果婚姻雙方無法達成協議離婚,就只能 向法院提出 離婚訴訟,但是這裡要特別注意的是,必須具備民法第1052條所規定之情形,法官才有可能判准離婚。 所以提出離婚訴訟時,必須在起訴狀內特別寫明具備民法第1052條所規定何種婚姻不能繼續維持之事由,並且檢附相關證據,再向法院提起訴訟。 **民法第1052條規定**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2. 2016年10月28日 · 離婚,該如何辦理 (1) 請問律師該如何辦理離婚 (1) 變更子女姓氏的原因參考 (1) 離婚、監護權、扶養費的裁判費? (1) 如何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1) 分居會不會罰錢?是不是遺棄? (1) 單獨監護和共同監護有什麼不同? (1) 離婚後,對方不付孩子扶養費,我該

  3. 2014年10月5日 · 離婚後,對方不付孩子扶養費,我該怎麼辦? (1) 【家事】離婚協議書範例 (1) 【民事】剩餘財產分配計算婚後財產價值計算之基準日為何日? (1) 【家事】大S的神布局 (1) 【家事】離婚後對方不付孩子扶養費該怎麼辦? (1) 贍養費與扶養費,和你想像的不一

  4. 2016年3月13日 · 方法只有兩種。 一是協議離婚另一種是判決離婚相關程序和要件可參考林律師之前文章: 《離婚該如何辦理而所謂協議離婚」,是指夫妻雙方均同意離婚並簽署離婚協議書」,再由至少二名離婚證人簽名後雙方共同至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如此婚姻關係才會消滅至於離婚協議書該如何撰寫? 律師 建議,請務必小心謹慎。 因為雙方的約定,將來都必須依靠這紙離婚協議書來證明,所以若是雙方對於子女監護權、探視權或財產分配有特別約定或特殊考量,就建議千萬不可貪圖方便直接到訪間或戶政機關購買制式的離婚協議書,而是必須依照自己的情形「客製化」離婚協議書的內容,以免損害自己的權益。 林律師 就曾經接到一件個案,因為當初客戶和配偶談離婚時,對方同意每月給付新台幣十萬元的贍養費,並且要給付長達二十年。

  5. 2016年2月21日 ·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之請求為子女之利益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父母離婚者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 三、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 四、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者。 所以依照民法第1059條規定若是夫妻已離婚父母之一方或子女得為子女之利益是可以向法院請求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 但這樣的聲請,該如何說服法官同意變更子女姓氏?

  6. Jun 05 Sun 2016 20:39. 請求子女扶養費. 台中女律師-林佳怡律師提供法律相關常識,法律顧問諮詢,立即拿起手機「點」下去Line ID: hd9958,可直接加Line喔! 請求子女扶養費. 已經離婚的夫妻或是未婚媽媽辛辛苦苦把小孩養大想不到另外一方都不願意負擔小孩的扶養費教育費或生活費時這個時候負責任的一方可以向法院提告請求對方給付子女扶養費嗎? 這個問題的答案是「肯定的」! 而且不僅僅是可以請求「過去」已經發生、支付的費用,還可以向對方請求「未來」小孩的扶養費。

  7. 2014年10月14日 · 王律師聲請刑事再議成功! 告訴是告訴權人(被害人、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向偵查機關陳述犯罪事實請求追訴的行為。 而檢察官經過偵查程序可能會作出起訴、不起訴、緩起訴的處分。 而「再議」就是告訴人不服檢察官所作出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的救濟制度。 簡單來說就是,告訴人不服檢察官作出的處分,而向上級法院檢察署聲請再議 (類似上訴的意思)。 這邊要特別提醒的是,依照刑事訴訟法256條第1項規定,應於接受處分書七日內敘述不服理由,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法院檢察署聲請再議(這種寫法是:臺灣地方法院檢察署 轉呈;臺灣高等法院分院檢察署 公鑒)。 而再議程序並無如上級審程序於361條第3項及367條後段但書規定:上訴未補提理由者,原審法院或上訴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提上訴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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