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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14年6月16日 · 一、國有財產法依第 42 條第1項第2款規定,於民國82年7月21日前已實際使用,並願繳清歷年使用補償,財政部國有財產經申請得逕予出租。 二、基地租金算法:當期公告地價*承租面積*租金率 (0.05)/12. 三、申請所需要的文件:1.填具「承租國有非公用不動產申請書」(格式詳附錄一)。 2.並附上身分證明文件、地上房屋係在民國82年7月21日前建築之證明文件、地上物權屬證明文件、土地登記謄本、地籍圖謄本、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八個月內)。 四、特別需要注意的是,最高法院100年台上字第 1132 號民事判決要旨:「合於左列各款規定之一者,「得」逕予出租︰一、原有租賃期限屆滿,未逾六個月者。 二、民國八十二年七月二十一日前已實際使用,並願繳清歷年使用補償者。

  2. 2016年7月16日 · 雖然 黃 妻有要求檢察官調 閱 尤女住處附近的監視畫面,及流 狀 況,即可證明其夫有在尤女住處過夜,同時也要求檢察官比對小孩的DNA,即可證明小孩是不是丈夫的,但被尤女當庭拒 絕。

  3. 2016年1月31日 · 刑事案件,是不是只要對方撤回告訴就沒事了?. 在處理刑事案件時,常遇到我們 律師 已經幫當事人談成和解,但當事人以為只要對方撤回告訴就會一切沒事。. 其實,說得精確一點,因為刑事案件分為「告訴乃論罪」與「非告訴乃論罪」,所以雖然 ...

  4. 2014年10月5日 · 草案:第三十一條: Ⅰ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除第二項外,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二分之一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二分之一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二分之一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行之。 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關於下列各款事項,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分之二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行之:一、規約之訂定或變更。 二、公寓大廈之重大修繕或改良。 三、住戶之強制遷離或區分所有權之強制出讓。 四、約定專用或約定共用事項。 Ⅲ前二項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出席及決議人數、比例,規約另有規定高於第一項規定者,從其規定。 修法理由:

  5. 請求子女扶養費. 已經離婚的夫妻,或是未婚媽媽,辛辛苦苦把小孩養大,想不到另外一方都不願意負擔小孩的扶養費、教育費或生活費時,這個時候負責任的一方,可以向法院提告請求對方給付子女扶養費嗎?. 這個問題的答案是「肯定的」!. 而且不僅僅是 ...

  6. 2016年2月21日 · 所以,依照民法第1059條規定,若是夫妻已離婚,父母之一方或子女得為子女之利益,是可以向法院請求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 但這樣的聲請,該如何說服法官同意變更子女姓氏?. 首先要參考民法第1059條第5項在民國99年05月19日之修正理由 ...

  7. 2018年1月23日 · 因為各種請求的排列組合不同,所以分點說明如下:. 一、若是單純提出「離婚」訴訟,依法裁判費為新臺幣3,000元(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 二、若是合併提出「離婚+酌定子女親權(即一般人所稱之監護權)」訴訟,依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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