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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第12條:「公務機關或公務機關違反本法規定,致個人資料被竊取、洩漏、竄改或其他侵害者,應查明後以適當方式通知當事人。 第18條:「公務機關保有個人資料檔案者,應指定專人辦理安全維護事項,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

  2. 水務局副局長李金靖表示,水務局近年來積極以工程措施方式推動防災,例如推動自主防災社區成立,讓民眾在災害 ... 尼加拉瓜專家團本次也到全國評鑑優社區中壢區普忠里,現地考察自主防災推動實務,許志煒里長表示,感謝尼加拉瓜選擇普 ...

  3. 廉政署防貪指引-不違背職務行賄罪. 發布單位:政風室. 資料提供單位:水務局. 防貪指引第1號 - 「不違背職務行賄罪」. 立法規定. 立法院於 100年6月7日三讀通過增訂貪污治罪條例(下稱本條例)第11條第2項「不違背職務行賄罪」,並於6月29日公布施行、7月1日 ...

  4. 107年度經濟部水利署水患自主防災社區評鑑,本市觀音區樹林里、中壢區普忠里、中壢區石頭里於評鑑中脫穎而出,在全國十大具優資格社區中即占3處,另外首次參加評鑑的桃園區春日里社區、中壢區永福里社區也榮獲優等社區資格,顯示水務局長期輔導防災 ...

  5. 大法庭的決定. 大法庭最後採取區分說,把「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拆解為二。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 對應到舊法時代,原本是以「意圖營利」作為要件,因此大法庭認為,這裡的「利益」應該限縮解釋為財產上之利益。 而且,以「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做為犯罪構成要件的情形,普遍見於財產或經濟犯罪。 損害他人之「利益」 這個部分,其實就是原本送進大法庭本案的爭執點,被告誤用個資,不是為了自己的利益,而是損害了他人。 大法庭認為造成他人之損害,跟「意圖營利」的意義完全不同,而且從修法歷程中提案立法委員的說明及最終將這種意圖型態納入新法第41條的構成要件,顯示出立法者並未完全排除「意圖營利」而侵害個資行為之可罰性。

  6. 鄭市長提到,本市於106年 度經濟部水利署直轄市政府評鑑結果中,在市府團隊努力下,首度榮獲績優縣市的殊榮,市府未來將規劃結合3處優社區,籌拍紀錄片,更進一步規劃輔導更多社區加入自主防災生力軍的行列,並持續媒合企業投入防災社區的建置,擴大

  7. 解析個人資料保護法修正重點 保護個人資料( 簡稱個資) 之概念係源自於隱私權,此乃繼受英美法,今日已成為法治國家的普世價值。我國早在84 年即頒行《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 全文45 條),惟在公務機關部分因僅適用於與電腦處理個資有關之行業,並無法拘束一般行業及個人,而保護客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