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hoo奇摩 網頁搜尋

搜尋結果

  1. 辦法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一日修正生效之日起五年內,原以具有專科以上學校機械、電機、電子等有關科系畢業經考訓合格取得檢查員證者,應於期限內取得第一項之技師或昇降機乙級裝修技術士資格,重新申請檢查員證,屆期未取得檢查員證者,不得

  2. 第一條 本辦法依建築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七十七條之四第九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建築物昇降設備 (以下簡稱昇降設備) :指設置建築物昇降機、自動樓梯或其他類似之昇降設備。 二、管理人:指建築物之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或經授權管理之人。 三、專業廠商:指領有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核發登記證,從事昇降設備安裝或維護保養並具有專業技術人員之廠商。 四、專業技術人員:指領有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核發登記證,並受聘於專業廠商,擔任昇降設備安裝或維護保養之人員。 五、檢查機構:指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指定,得接受當地主管建築機關委託執行昇降設備安全檢查業務之機構或團體。 六、檢查員:指領有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核發檢查員證,並受聘於檢查機構從事昇降設備安全檢查之人員。

  3. 其他人也問了

  4. 內政部104.8.31台內營字第1040811303號令訂定「B-13-1臨時使用許可證」、「B-18-1建築物昇降機竣工檢查表」、「B-30列管昇降設備建築物結構安全判定書 」3種書、表、證

  5. 一、建築物昇降設備 (以下簡稱昇降設備) :指設置於建築物之昇降 機、自動樓梯或其他類似之昇降設備。 二、管理人:指建築物之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或經授權管理之人。

  6. 辦法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一日修正生效之日起五年內,原以具有專科以上學校機械、電機、電子等有關科系畢業經考訓合格取得檢查員證者,應於期限內取得第一項之技師或昇降機乙級裝修技術士資格,重新申請檢查員證,逾期未取得檢查員證者,不得

  7. 2015年6月15日 · 建築物昇降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 異動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1日內政部台內國字第1120832711號令修正發布增訂第二十條之一條文. 建築法 第七十七條之四. 建築物昇降設備及機械停車設備,非經竣工檢查合格取得使用許可證,不 得使用。 前項設備之管理人,應定期委託領有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核發登記證之專業 廠商負責維護保養,並定期向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或由直轄市 、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委託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指定之檢查機構或團體 申請安全檢查。 管理人未申請者,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應限期 令其補行申請;屆期未申請者,停止其設備之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