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hoo奇摩 網頁搜尋

搜尋結果

  1. 2018年8月10日 · 藉由以上的整理,我們知道新修正公司法確實有許多規定,都跟新創團隊的公司設立、募資管道、股權架構、員工激勵等規劃息息相關。

  2. 2018年7月9日 · 公司法》修法完成三讀,為扶植新創公司做了許多調整與鬆綁,其中,可發行極低面額或無面額股票部分,將使新創業者取得公司股權的門檻相對較低。

    • 方式 1:收購(Acquisition)
    • 方式 2:合併(Merger)
    • 方式 3:策略聯盟(Strategic Alliance)
    • 方式 4:取得少數股權(Minority Stake)
    • 方式 5:資產出售(Asset Sale)與資產收購(Asset Acquisition)
    • 方式 6:分割(Divestiture)

    顧名思義,就是一家公司收購另一家公司,而且被收購公司成為收購公司的一部分。這在台灣的科技產業很常見,為了擴大市占率或是整合上下游的相關效益,常有科技公司收購同業或是其他的零組件來源廠商,或是通路或其他重要的價值鏈夥伴。收購的方式不一定是用現金交易,收購方也常用自身的股票與被收購公司的股東換入對方的股票,或是兩種、或更多種方式的組合。 大家最耳熟能詳的也許是鴻海,除了透過自體成長,也透過不斷收購業界廠商,成為世界最大的專業代工服務集團。在 2006 年的股東會上,鴻海集團董事長郭台銘表示,鴻海有 6 組團隊在「學習併購」,併購是將來成長非常重要的工具和手段。果然,一個星期以後,它就買下全球最大數位相機代工廠,使鴻海一舉登上全球最大數位相機代工廠商。 當時,鴻海就是用 1 股換普立爾 3.4 股...

    合併就是兩家公司整併成一家新的公司,通常這兩家公司的產品與服務相似,可以擴大市占率並節省管理費用,或是商品與服務可以互補,擴大市場領域。有時候,這兩家公司同時消失,成為一家新的公司,稱為新設合併。 例如 2005 年,在中國交通建設產業的中國港灣建設與中國路橋合併,成立中國交通建設集團。有時是以一家公司為存續公司,另一家公司成為消滅公司,直接併入存續公司。 例如,在 2001 年,台灣的面板大廠達碁合併另一家面板製造商聯友,就是以達碁為存續公司,之後達碁改名為友達光電。 要以哪一家公司為存續公司,常常要考量許多因素,而不只是誰出錢買了誰。近年台灣較大的併購案,除了科技公司,就是銀行。大家或許會發現,雖然是民營銀行出資買下公營銀行的股份,卻常以公營銀行為存續銀行。這有時是因為公營行庫的業務規模...

    兩家以上的企業為了擴展市場、提供新的商品或服務或降低成本等共同的目標,而形成的商業聯盟,就叫做策略聯盟。策略聯盟的形式有的只是牽涉到商品或服務的合作,不牽涉股權的交換。例如微軟和雅虎曾經開放彼此的網路即時通訊對話平台互通,用以對抗 Google 和美國線上(AOL)。 但也有不少策略聯盟會由兩家公司各自出資形成新的公司、交換股權、或是由其中一家投資另一家企業。這時,就是一種併購活動。例如在 2009 年金融風暴時,摩根士丹利全球財富管理集團與花旗的美邦證券、花旗在英國提供私人投資管理服務的 Quilter 以及澳洲美邦證券,共同創立名為「摩根士丹利美邦」的新事業體。這個新的企業集合雙方原來的優勢,擁有 2 萬多名財務顧問、難以匹敵的全球平台,以及 1.7 兆美元的資產,並且為摩根士丹利與花旗...

    併購活動不一定都要花大錢、大動作,有時可以透過持有另一家公司的少數股權,為延伸企業的商品、服務、通路等戰線。 從 2011 年起,鴻海和日商夏普開始討論如何合作,一起開發商品,甚至希望在液晶面板領域聯手打敗三星。當時夏普需要資金,所以雙方談到鴻海入股,取得少數股權。2012 年初,鴻海集團同意以每股 550 日圓,注資 669 億日圓以上,購買夏普不超過 10%的股權。後來夏普股價下跌,雙方還重新議定價格,夏普也保留鴻海認股的權利。不過,雙方對於持有股權後,究竟僅是出資,或是能夠左右經營局面看法不同,最後還是寫下了無言的結局。 由此也可以看出,透過持有少數股權合作,作為併購的形式,雙方需要更多協商與共識,才容易成功。

    併購不一定要買賣整家公司,或瞄準整個公司的業務,也可以像是一般的資產買賣,A 公司買下 B 公司部分的資產或營運,不需要對 B 公司的全部營運與權利、義務、資產與負債負全責。例如,聯想收購 IBM 的個人電腦事業、明碁收購西門子的手機部門等。 一方出售,就有另一方買入。我用一個案例來同時說明雙方的狀況。接續前面南山與 AIG 的例子。2015 年 6 月,AIG 宣布,將在台子公司美亞產險的個人保險及中小企業保險業務,出售給南山。AIG 在台灣繼續經營商業保險業務。出售資產或營運未必不是好生意,常常只是賣方為了更集中經營策略,買方則趁機有擴大營運的布局。例如,南山人壽旗下有 3 萬多個業務員遍布全省,美亞有許多產險商品都是透過這些業務員銷售,尤其是個人與中小企業客戶,更仰賴這些業務員的在地關...

    上述的資產出售,算是一種分割。我還想談另一種形式的分割。有時,企業為了提高幾個事業體的專注力,提升個別的核心競爭力,或是為了重新分配公司內的資源以創造更好的價值,會將業務分割。例如,將部分資產獨立出來成立另一家公司(Spin-off),母公司再將新公司股票重新分發給既有股東。 在國外,也有公司會發給原股東另一種類股票,美國公司可以發行各類不同的普通股,A 股或 B 股,不像台灣的公司法,只有普通股和特別股兩類,這些股票的價值會和該企業某單獨資產、業務的表現相互連結。 台灣企業也很早開始運用分割策略,在 1960 年代,台塑就將部分業務分割,分別成立南亞塑膠及台灣化學纖維。之後這二家公司更分別成功上市,與台灣塑膠同被稱為台塑三寶。 分割更常見在發展迅速或是變化萬千的產業,以適應產業趨勢,或能快...

  3. 2017年1月26日 · 委員會執行長、政大法學教授方嘉麟提到, 過去公司法誕生背景是工業時代,服務對象是大公司、重資本,但如今全球產業趨勢是逐漸往知識經濟、輕資本靠攏,公司法也應該朝這個方向前進。 公司法在今年之前的大幅翻新,得回朔捯民國 90 年。 方嘉麟指出,當時為了吸引外國人投資,雖然放鬆了開公司的人數限制,但卻不合理的保留了「三董一監」的法條。 換句話說,就算整家公司只有一個人,你還是要找「人頭」當董事跟監察。 另外由於公司法規定要開股東會,僅有二人的公司得硬著頭皮,擠出虛構的會議紀錄。 兩人公司還需要三位董事? 「三董一監」讓小公司只能違法作假. 「兄弟兩人開的公司還要開股東會? 每天吃飯就在開股東會啦!

  4. 2024年3月19日 · 2024-03-19. 分享本文. TechOrange 編輯部推薦好書: 《AI 來了 LAW 變了》 AI 浪潮襲捲法律、企業、醫療、金融等產業,其中「數據」更是驅動這股浪潮、推動智慧轉型的關鍵。 不過,想要運用數據,在法律上有何需要留意之處? 本書為全台第一本 AI 法律科普書,集結各領域專家,帶領讀者從真實生活中可能遇到的案例,探討 AI 對社會的影響。 下文作者為人工智慧法律國際研究基金會秘書長、夏普公司國際總部法務長,帶你一起認識「數據」! 文/朱宸佐. 在智慧製造中工業大數據扮演著關鍵的角色。 因此如何有效進行數據治理,合法合規的進行數據利用,為「智」造生產時,企業應關注的重要法律議題。 【案例】 海邊公司為全球最大的電子精密設備製造商,近年來積極投入製造業的智能化轉型。

  5. 2015年6月2日 · 網路新創公司蓬勃發展,政府也期待透過創業促進產業轉型,但開公司不能單靠熱血和創意! 創業者與企業管理者需要知道的 Know-How,實則都與「務和財務」相連,管理也是一門專業,趕緊來練財務基本功!

  6. 2021年1月26日 · 若該業者經營收受儲值款項或帳戶間款項移轉的業務,則須依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規定向金管會申請許可,成為電子支付機構後始得為之 。 另外,依照本次修法前的「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 3 條及「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授權規定事項辦法」規定,若僅經營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且所保管代理收付款項總餘額未逾 10 億元,便不屬於電子支付機構,而屬第三方支付服務業,主管機關則為經濟部而非金管會 。 因此,從法律的角度可以這麼理解:我國「做純的」第三方支付服務業(亦即不做儲值、不做非實質交易下的帳戶間資金傳輸等業務),限於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總餘額低於 10 億元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