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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019年6月27日 · 隱私權的賠償範圍主要包括兩個方面一是對受害人受到的精神損害進行賠償;二是對受害人因隱私權受到侵害而產生的其他損失進行賠償主要指財產損失公民的隱私其實都是受到了法律的保護不允許他人侵犯一旦認定構成隱私侵權的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按照我國法律中的規定侵犯隱私權的責任就包括了停止侵害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等那其中侵犯個人隱私權賠償該如何確定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如何認定是否侵犯隱私權? 侵害隱私權或者侵害隱私利益的責任構成,必須具備侵權責任構成的一般要件, 即須具備違法行為、損害事實、因果關係和主觀過錯四個要件。 所適用的歸責原則為過錯責任原則,不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和公平責任原則。 1、侵害隱私權的違法行為。 首先,侵害隱私權的行為須具違法性。

  3. 2017年7月6日 · 因此只要法律限制到人民上面三個範圍的權利就有可能侵害到人民的隱私權舉例而言透過錄影設備監控他人自然會與個人資料行動紀錄行車紀錄的控制相關可能侵害到人民的隱私什麼時候會侵害到他人的隱私

  4. 2023年3月14日 · 隱私權的侵害除了須滿足上述個人生活私密領域受他人侵擾侵害個人資料之自主控制的要件外尚須權利人所從事的活動符合隱私之合理期待」。 大法官釋字689號解釋告訴我們所謂的隱私之合理期待指的就是不僅其不受侵擾之期待已表現於外且該期待須依社會通念認為合理者白話來說就是隱私權人已經表現出其行動不欲受他人侵擾的期待而且這種期待是我們社會大眾所認為合理:「! 這種情況就是我不想被別人打擾、知道的情況! 不過,這種依照社會通念判斷的情況,一定只能針對每個個案事實去衡量,才能夠精準的判斷:「權利人這時候是不是已經有將不受侵擾的期待表現於外,並且這種期待是不是社會大眾所認為合理。 」所以必須要考量發生地點、相關題材、事務加以認定。

    • 本件因立法委員賴清德等八十五人,認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公布施行之戶籍法第八條違反憲法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爰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聲請解釋憲法,同時聲請本院於本案作成解釋前,宣告暫時停止戶籍法第八條之適用。
    • 本院就聲請人聲請暫時處分部分,已於九十四年六月十日作成釋字第五九九號解釋,暫停戶籍法第八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之適用,並駁回聲請人就戶籍法第八條第一項為暫時處分之聲請。
    • 本件聲請人主張略稱:一、本件聲請符合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應予受理。二、戶籍法第八條第二項強制十四歲以上國民於請領身分證時按捺指紋,因侵犯人性尊嚴、人身自由、隱私權、人格權及資訊自主權等基本權利,並違反比例原則、法律保留、法律明確性及正當法律程序原則而違憲:(一)指紋資料構成抽象人格一部分,為人格權之保障範圍,且基於指紋資料可資辨識個人身分等屬性,其公開與提供使用為個人有權決定事項,應受憲法上隱私權及資訊自主權之保障。
    • 關係機關行政院略稱:一、本件聲請無關立法院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適用法律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不合聲請要件,應不受理。戶籍法於八十六年即通過施行,其執行為行政機關之職權,與立法委員之職權無關,亦非立法委員適用之法律,其聲請不合法。
  5. 隱私權雖非憲法明文列舉之權利惟基於人性尊嚴與個人主體性之維護 及人格發展之完整並為保障個人生活私密領域免於他人侵擾及個人資料 之自主控制隱私權乃為不可或缺之基本權利而受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 障 (本院釋字第五八五號解釋參照) 。 其中就個人自主控制個人資料之資 訊隱私權而言,乃保障人民決定是否揭露其個人資料、及在何種範圍內、 於何時、以何種方式、向何人揭露之決定權,並保障人民對其個人資料之 使用有知悉與控制權及資料記載錯誤之更正權。 惟憲法對資訊隱私權之保 障並非絕對,國家得於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意旨之範圍內,以法律明 確規定對之予以適當之限制。 指紋乃重要之個人資訊,個人對其指紋資訊之自主控制,受資訊隱私 權之保障。

  6. 隱私權雖非憲法明文列舉之權利惟基於人性尊嚴與個人主體性之維護及人格發展之完整並為保障個人生活私密領域免於他人侵擾及個人資料之自主控制隱私權乃為不可或缺之基本權利而受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 隱私權 在臺灣憲法上的根據為: “ 中華民國憲法 第12條:「人民有秘密通訊之自由。 中華民國憲法 第22條:「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 大法官解釋及憲法裁判 [ 編輯]

  7. 刑法與隱私權相關的規定. 《刑法第28章是對幾種妨害秘密行為的處罰規定其中個人的秘密就是隱私這幾個條文主要是保護個人生活私密領域的不公開如果他人予以侵犯對個人的生命財產帶來重大威脅譬如揭露個人存款會引發他人壞的念頭甘添貴2010頁180)。 關於本罪章的內容,林山田(2005,頁274)指出有以下幾種: 1. 妨害文件秘密罪(§315)。 2. 窺視竊聽竊錄罪(§315-1)。 3. 便利窺視竊聽竊錄罪(§315-2 I)。 4. 加重竊錄罪(§315-2 Ⅱ)。 5. 製造散布販賣竊錄內容罪(§315-2 Ⅲ)。 6. 洩漏業務上知悉的他人秘密罪(§316)。 7. 洩漏電腦秘密罪(§318-1)。 1. 妨害文件秘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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