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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新北市政府地政局所屬各地政事務所辦理跨所申辦登記案件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5月5日. 所有條文. 一、新北市政府地政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加強為民服務,辦理跨所申辦. 登記案件,特訂定本要點。. 二、登記案件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得跨所 ...

  2. 財政部關務署及所屬各關新聞處理注意事項.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5月23日. 所有條文. 一、為強化本署及所屬各關(以下簡稱各機關)與媒體之聯繫及溝通、廣. 蒐民意,並積極闡明政府政策、宣導政令政績,及統一發言內容、適. 時化解各界對政策之疑慮,特 ...

  3. 法規名稱:. 本部組改各業務單位之業務交接及運作應行注意事項.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6月9日. 所有條文. 一、共通注意原則:. (一)涉跨單位應行移交之業務清冊(格式如附件一),應包括例行性. 及新興專案性、擬修正法規等業務分類列出,並敘明 ...

  4. 一、關於公務人員兼任政府投資或轉投資民營事業機構董、監事部分: (一)公務人員在職務上對民營事業機構有直接監督關係者,不得兼. 任其董、監事職務。 但主管機關於其董、監事遴派管理考核要. 點中,明確定有職權行使衝突禁止、防止個人利益輸送及課責. 等管理規定者,除主管機關首長、副首長外,其餘公務人員不. 受限制。 (二)行政機關、公立學校,以科長或相當層級以上人員兼任為限; 事業機構,以事業總機構一級副主管及分支機構(附屬單位) 首長以上之主管人員兼任為限。 (三)各機關(構)學校機要人員、專任聘僱人員,不得兼任政府投. 資或轉投資民營事業機構董、監事及其他執行業務之重要職務. 。 〔立法理由〕. 一、公務人員在職務上對民營事業機構有直接監督關係者,不得兼任其董.

  5. 法院辦理偵查中聲請羈押重大、矚目刑事被告案件注意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1月8日. 所有條文. 一、本要點所稱「重大刑事案件」,係指法院辦理重大刑事案件速審速結. 注意事項第二點所定之重大刑事案件;所稱「矚目案件」則由各法院. 依轄區地域特性 ...

  6. (一)個人來院區陳情者,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六總隊行政院. 警衛組(以下簡稱警衛組)查詢身分及訴求後,引導情人將. 陳情文書送交外收發室掛號;情人如要求派員接見,由警衛. 組通報政風處先行瞭解陳情內容,必要時各單位或權責機關應. 派員處理;個人向非院區辦公單位陳情者,由受陳情單位負責. 接待,必要時得通知政風處協助。 (二)團體陳情者,各單位於事前接獲情情資後,應於陳情活動前. 一日下班前簽因應處置方案,及協調主管機關先期疏處,採. 取因應措施,並得請主管機關派員至院本部接見處理。 如屬臨. 時突發案件,政風處或各單位於接獲狀況後,應通報首長室及. 相關權責單位,由政風處負責溝通協調及行政支援工作,警衛. 組負責規劃、執行、指揮與督導警衛勤務,各單位並應派員至.

  7. 所有條文. 一、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協助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學校. (以下簡稱各機關)公務人員請調服務地區,增進人事服務效能,特. 訂定本要點。 二、各機關公務人員依本要點請調服務地區,應符合左列條件,並應經任. 免權責機關核准: (一)現任編制內最高職等列薦任第七職等以下各官職等之非主管職務, 且在本機關任現職滿一年以上者。 但原已依本要點請調至他縣市服. 務,再申請調任者,需任現職滿二年以上。 (二)最近一年考績列乙等以上,且未受懲戒或記過以上行政處分者。 各機關現任編制內最高職等列薦任第八職等以上或擔任主管職務人. 員,自願調任其他機關最高職等列薦任第七職等以下非主管職務者. ,得比照前項定辦理。 三、各機關公務人員請調服務地區,以左列情形為限,並應檢具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