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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加給. 婚喪生育及子女教育補助. 公務人員. 教育警察. 雇員. 人員. 技 工(駕駛)工. 友 官 等 職 等. 子女教育. 補助. 大學及. 獨立學院. 立. 13,600. 立. 35,800. 夜間學制. (含進修學士. 班、進修部) 14,300. 五專後二年. 及二專. 立. 10,000. 立. 28,000. 夜間部. 14,300. 五專前三年. 婚喪生育. 補助. 薦任第. 八職等. 薦任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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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 ) 附表六. 單位:新臺幣元. 附則:1. 本表依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第13條規定訂定2.原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觀光局中央氣象局暨所屬機關原經濟部礦務局人員各直轄市()政府所屬機關或單位內辦理動物疾病防疫業務之技術人員及各鄉鎮市區公所獸醫人員應按本職敘定職等標準支給,惟原按改任換敘前原支等級之相當標準支給有案人員,准按原支等級之相當標準繼續調整支給。 3. 警察機關( 學校)警察人員、行政人員及消防機關消防專業人員按本職敘定等階標準支給;支警佐待遇及委任待遇等人員均比照相當等階之相當標準支給。 4. 警察機關( 學校)警察人員、行政人員及消防機關消防專業人員前因配合改按等階支給補足差額有案人員,准按原支等階相當標準之調整數額繼續補足差額。

  3. 現 行 公 務 人 員 給 與 簡 明 表 113.1.1 員 工 給 與 生活津貼 俸(薪) 加給 婚喪生育及子女教育補助 公 務 人 員 教育警察 人員 雇員 技 工(駕駛)工 友 官等 職等 專業加給 表(二) 職務加給 補助 婚 喪 生 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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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本表依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第13條規定訂定。 前已依原規定支領有案之現職法制人員或職務,依下列方式辦理: 83 年6 月1 日修正生效前, 已依原規定支領有案,但未具本表所定之資格要件者,繼續支領至調離原機關原職務為止。 91 年6 月1 日修正生效前, 依原規定已符合「曾修習主要法律學科二十個學分」而支領有案者,繼續支領至調離原機關原職務為止。 102 年8 月1 日修正生效前,直轄市政府所屬二級機關已於編制表註記支領有案之職務,得專案列冊報請直轄市政府核定後繼續支領至編制表刪除註記事項為止。 本表所稱法制類科考試及格, 指考試院頒發之考試及格證書中,考試類科欄載明為法制類科者。 本表自113年1月1日生效。

  6. 7. 單位:新臺幣元. 附則: 本表依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第13條規定訂定。 本表所稱工程機關, 係指機關名稱冠有工程,或以辦理公共工程興建為主要職掌業務, 業務單位實際辦理工程規劃、設計或監造等事項,其組設數至少應占該機關業務單位組設總數百分之五十,且配置工程類職稱之員額占機關編制員額數百分之五十以上者; 所稱工程單位,指依機關組織法規所設置之單位, 並實際辦理工程規劃、 設計或監造事項,配置技術類職稱且職務歸列為土木工程、 建築工程、 都市計畫、景觀設計、 機械工程、電機工程職系之編制員額至少為該單位百分之五十。 本表自113年1月1日生效。

  7. 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 ( 十 ) 單位:新臺幣元. 10. 附則:1.本表依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第13條規定訂定。 2.本表自113年1月1日生效。

  8. 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 ( 十 ) 國家發展委員會會本部、 綜合規劃處、 經濟發展處、產業發展處、人力發展處及國土區域離島發展處人員及法制協調中心業務人員。.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含核能資訊處理科)及所屬放射性物料管理局、輻射偵測中心業務人員。. 科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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