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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依勞基法第32條第2項規定,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 (加班)連同正常工作時間,1日不能超過12小時;1個月的加班總時數不能超過46小時,但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1個月加班不能超過54小時,每3個月不能超過138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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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根據 勞基法第 30 條第 1 項 規定在非變形工時前提下,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8小時,每週不得超過40小時。 不過這是屬於正常工時的範圍如果需要延長工時aka 加班)」的話時數上限又是多少呢? 在雇主徵得勞工同意的前提下,每日工作時數不超過12小時,每月不超過46小時。 那如果預計的工時就是會超過怎麼辦? 根據 勞基法第 32 條 ,我們分兩個情況來看: 經工會 / 勞資會議同意 :延長工作時間得採 3 個月總量管控,但 1 個月內不得超過 54 小時,每 3 個月不得超過 138 小時。 如果員工人數超過 30 人,還要記得呈報給當地主管機關備查哦! 遇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

  3. 勞動基準法第40條沒有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不得使勞工於例假出勤若因前揭原因有使勞工出勤者該日應加倍給薪並應給予勞工事後補假休息。. 八、. 舉例而言:勞工月薪30,000元,於 平日加班3小時 , 休息日加班6小時 , 國定假日出勤8小時 ...

    • 加班費計算基礎。老闆給多少加班費才合法?根據《勞基法》規定,加班費有固定的計算基準,雇主給勞工的加班費必須不低於此計算結果才合法。● 時薪制勞工。
    • 平日(工作日)加班費計算方式。排班為正常工作日,上滿8小時候又繼續上班就屬於平日(工作日)加班,加班費計算法規來源為《勞基法》第24條第1項 規定,因此:
    • 休息日加班費計算方式。排班為休息日,當天應放假一天,如果出勤上班就屬於休息日加班,加班費計算法規來源為《勞基法》第24條第2項 規定,因此:● 休息日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
    • 例假日加班費計算方式。由於一例一休規定,例假日必須強制讓員工放假,如果出勤就是違法!但按照《勞基法》第40條 規定,當發生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時,雇主認為有必要請員工在例假日出勤上班,才可要求員工去公司上班,否則可開罰2-100萬罰鍰。
  4. 2024年2月16日 · 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規定意旨在使部分工作性質特殊者與雇主間有合理協商工作時間之彈性非可使勞工之工作時間完全不受限制或無例假與休假及不另給予延時工資。 現行基本工資每月為新臺幣27,470元,上開基本工資係以法定正常工作時間每週 40 小時之上限為計算基礎。 雇主與適用勞動基準法第 84 條之 1 之工作者,約定並經核備之正常工作時間如超過前開法定正常工時,則該等之基本工資應按時數比例增計,並非仍以每月基本工資數額為限。 雇主如使勞工於約定之正常工時外延時工作(加班),即應依該法 24 條規定給付延時工資(加班費)。 有關適用勞動基準法第 84 條之 1 工作者之基本工資及延時工資相關規定,可連結本部網站/ 常見問答 項下查詢。 勞工在事業場所外工作時間指導原則.

  5. 2024年1月1日 · 勞動基準法係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為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經濟發展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權益將獲得最基本之保障凡適用該法之行業或工作者雇主與勞工所訂勞動條件不得低於該法所定之最低標準。 勞動基準法之內涵. 一、勞動契約. 凡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其與勞工間依勞動契約成立勞動關係。 勞動契約,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 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有繼定期契約屆滿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不定期契約: 勞工繼續工作而雇主不即表示反對意思者。 雖經另訂新約,惟其前後勞動契約之工作期間超過90日,前後契約間斷期間未超過30日者。 前項規定於特定性或季節性之定期工作不適用之。

  6. 依勞動基準法第36條第1項規定:「勞工每7日中應有2日之休息,其中1日為例假,1日為休息日。 」,所以勞工之例假及休息日,仍應由勞資雙方於契約訂定、履行,休息日不必然在週六。 舉例而言: 6/1 (二)平日:加班3小時;6/5 (六)休息日:加班9小時; 6/14 (一)國定假日:出勤11小時. 填入時數: 您當月加班時數? 當月份 平日 加班時數. 第1-2小時 第3-4小時. 當月份 休息日 加班時數. 第1-2小時 第3-8小時 第9-12小時. 當月份 休假日 加班時數. 8小時以內 第9-10小時 第11-12小時. 您的給薪方式為何? 您當月加班時數? 當月份 平日 加班時數. 第1-2小時 第3-4小時. 當月份 休息日 加班時數.

  7. 根據 《勞基法》第30 條 規定,勞工 每天正常工作時間為不能超過8小時、每週不能超過40小時 ,計算下來每月正常工作時數約為174小時(每週40小時x每年52週+ 8小時),這也是多數雇主和上班族約定的正常上班時間。 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繼續工作、提供勞務,就算加班勞基法中也將加班定義為「延長工時」,根據 《勞基法》第32條第1項 規定,雇主如果需要員工加班,也就是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的時間繼續上班,必須經過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由於台灣多數企業沒有工會,必須經過員工個人同意),就能讓員工額外提供勞務,但最長一天總工時不能超過12小時(正常工時+加班工時)。 至於加班費,就是雇主應給付給員工這段額外付出勞務時間的費用。 二、《勞基法加班費如何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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