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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可依 勞基法 第19條規定請求開立 非自願離職 證明。 若符合條件時,可以就業保險法請領失業給付。 2.可以按比例請求資遣費。 3.依 勞基法 第16條規定,未滿3個月無預告期間之問題,故無預告工資問題,目前看來雇主已終止勞動契約,故已不需要請謀職假。 4.雇主已終止勞動契約,除非要爭執違法解僱,才需要進公司已蒐集提出勞務給付之證據。 5.可以向勞工局申訴,並進行調解。
  1. 其他人也問了

    • 任職三個月內可以不用預告期?答案是不用預告期。《勞基法》第15條第2項準用第16條第1項規定,不定期契約之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16條第1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 不用預告,所以可以直接走人嗎?答案是不可以。雖然可以不用預告期,但是勞工要終止契約,還是必須要通知到雇主,這個契約終止才生效。勞動契約的終止,在法律上是一種形成權,也就是只要通知對方,這個權利就生效,不需要經過對方同意。
    • 既然不用預告期,也工作沒多久,是否可以不用交接?答案是不可以。依據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8)台勞資二字第0034926號函:「勞工於離職時,本於契約終止之附隨義務,無論有無約定,自應克盡交接離職手續之義務。
    • 既然交接是勞工的義務,雇主可以約定沒完成就扣薪資嗎?答案是不可以。《勞動基準法》第26條規定:「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上述的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8)台勞資二字第0034926號函 有相同看法:「查工資乃勞工提供勞務所得之對價報酬,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此與違約金或因契約所生之損害賠償之債權,性質不同,不得逕行扣抵。」
  2. 2024年5月1日 · 因為依據《勞基法》第16條規定,即便雇主具有合法的資遣事由,也應該預先給予勞工資遣的通知預告期,並且預告期限應按照年資計算如下: 工作滿3個月以上、1年未滿者,應在 10日前 預告通知。 工作滿1年以上、3年未滿者,應於 20日前 預告通知。

  3. 2023年2月15日 · 因為依據《勞基法》第16條規定,即便雇主具有合法的資遣事由,也應該預先給予勞工資遣的通知預告期,並且預告期限應按照年資計算如下: 工作滿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應在10日前預告通知。 工作滿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應於20日前預告通知。

  4. 2021年2月23日 · 必須符合「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 目前,只要是雇主解僱勞工, 「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 仍然是法院攻防的焦點,因為勞工必須以工作換取收入維持生計,所以解僱等於是雇主最嚴厲的懲戒手段,因此除非逼不得已,如果有其他方式, 雇主應該要設法迴避 ...

  5. 1. 定期勞動契約:根據勞基法第15條,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三年者,於屆滿三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 但應於三十日前預告雇主。 2. 不定期勞動契約:根據勞基法第16條第1項,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以下之規定: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根據以上規定,勞工離職前的預告期,可整理如下: (一)定期勞動契約. 1.三個月以內:法無明文,原則上無需預告,但雙方另有約定時,從其約定所以試用期間離職,要先確認一下雙方的勞動契約或是面試、到職時公司有沒有針對試用期間離職有特別約定喔!

  6. 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雇主資遣勞工時,勞工如已符合勞動基準法第53條自請退休(工作15年以上年滿55歲、工作25年以上、工作10年以上年滿60歲)條件或第54條強制退休(年滿65歲)條件,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第55條及第84條之2規定計給勞工退休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