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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營業所:. 甲乙雙方同意就本旅遊事項,依下列約定辦理。. 第一條(國外旅遊之意義). 本契約所謂國外旅遊,係指到中華民國疆域以外其他國家或地區旅遊. 。. 赴中國大陸旅行者,準用本旅遊契約之約定。. 第二條(適用之範圍及順序). 甲乙雙方關於本旅遊 ...

  2. 定旅行業辦理旅遊行程期間因意外事故致旅客或隨團人員傷害或死亡. ,於法定投保金額及範圍內,適用無過失責任之賠償責任基礎;超過. 法定投保金額部分,仍應適用過失責任之賠償責任基礎。 為明確上開. 法定投保金額及範圍,爰將第一項本文之「最低」及「至少」之文字. ,予以刪除。 二、查現行每一旅客及隨團服務人員意外死亡二百萬元之賠償金額,係於. 八十四年六月所訂定,迄今已有二十三年未曾修正;復查,旅行業除.

  3. 一、交通部為執行發展觀光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條第三款之規定. 指定觀光地區,特訂定本要點。 二、觀光地區指定申請案之受理、籌組小組勘查與會商事項,由交通部觀. 光局(以下簡稱觀光局)執行之。 三、國家公園、森林遊樂區、行政院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農場、休. 閒農場、休閒農業區、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經營管理範圍等已由各目. 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其主管法規劃設之地區,不適用本要點。 四、直轄市、縣(市)政府基於觀光發展需要,為塑造地區觀光特色,加. 強管理,得就其具有觀光價值地區,申請指定為觀光地區。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團體或其他機關(構)得向直轄市、縣(市) 政府提出建議指定觀光地區,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考量符合前項. 指定目的者,統籌規劃後提出申請。

  4. 觀光旅遊地區緊急傷病患事件發生後前項權責機關應於消防 機構救護隊尚未到達前提供必要急救措施觀光旅遊地區發生災害或有發生之虞時直轄市政府及鄉 (鎮、市),應即依災害防救法實施災害應變措施。

  5. 法規名稱:. 旅行業辦理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業務注意事項及作業流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5月14日. 所有條文. 一、本注意事項及作業流程係依據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 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訂定。. 二、大陸地區 ...

  6. 十一條) 四、強化送件人員識別證之管控,增訂專任送件人員識別證請領張數限制. 及屆時未繳回廢止之規定。 (修正條文第四十三條) 六、增訂旅行業未經揭露於旅遊文件且未取得旅客同意,不得向旅客兜售. 或使第三人向旅客兜售物品之規定;旅行業僱用之人員亦同。 (修正. 條文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 七、修正旅行業責任保險賠償基礎採限額無過失責任、調高意外死亡及醫. 療費用投保金額。 (修正條文第五十三條) 法規異動.

  7. 第一條. 本規程依新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六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新北市政府觀光旅遊局(以下簡稱本局)置局長,承市長之命,綜理局. 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局長一人,襄助局長處理局務。. 第三條. 本局設下列各科、室,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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