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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台灣投資移民法規 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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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本條例所稱投資如下: 一、持有中華民國公司之股份或出資額。 二、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分公司、獨資或合夥事業。 三、對前二款所投資事業提供一年期以上貸款。 第 5 條. 投資人持有所投資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合計超過該事業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三分之一者,其所投資事業之轉投資應經主管機關核准。 第 6 條. 依本條例投資,其出資種類如下: 一、現金。 二、自用機器設備或原料。 三、專利權、商標權、著作財產權、專門技術或其他智慧財產權。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投資之財產。 第 7 條. 下列事業禁止投資投資: 一、對國家安全、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國民健康有不利影響之事業。

    • 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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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資人持有所投資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合計超過該事業之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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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1 條. 為統籌入出國管理,確保國家安全、保障人權;規範 ...

  2. 外國人申請在我國投資移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移民署得准予永久居留投資金額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上之營利事業並創造五人以上之本國人就業機會滿三年

  3.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30158355 號公告第 3 條第 1 項、第 2 項、第 5 條第 1 項、第 6 條第 1項、第 7 條第 1 項、第 8 條第 1 項、第 3 項、第 11 條第 1項、第 12 條、第 17 條第 1 項、第 2 項、第 18 條、第 20 條第1 項、第 21 條、第 22 條 ...

  4. 2024年1月1日 · 申請投資居留簽證手續說明. 友善列印. 回上一頁. 發布日期:2024-01-01. 發布單位: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資料點閱次數:9301. 申請程序. 申請人在中華民國境外者應逕向 中華民國駐外館 處提出申請。 申請人如已持符合改換資格註記代碼A之停留簽證入境得於停留期限屆滿前八個工作天前向本局或本部中東部雲嘉南辦事處提出申請無須離境。 注意事項. 依據「外國護照簽證條例」及其施行細則,簽證核發為國家主權行為,中華民國政府有權拒發且無須說明原因,申請人所繳之簽證規費亦不退還。 居留簽證在中華民國境內審核作業需8個工作天,申請人須於停留期限屆滿前8個工作天前向本局提出申請。 送件後經通知補件而未能於7日內補齊者,將退回申請並不退費。

  5. 國家發展委員會-新經濟移民法草案專區. ::: 首頁. 主要業務. 人力資源發展. 歷史資料區. 新經濟移民法草案專區. 分享. 為因應人口結構變化國內產業明顯短缺專業人才及技術人力之困境在不影響國人就業機會及薪資水準之前提下延攬及補充外國優質人才與人力以強化產業升級維持合理人口結構提升國家競爭力爰提出本草案賴前院長107年5月15日於行政院記者會提出新經濟移民法規劃報告國發會於7月召開3場跨部會協商會議進行充分溝通與討論完成草案初稿並自8月6日起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及國發會網站辦理為期60日之草案預告

  6. 其他人也問了

  7. 2.在我國投資移民: (1)投資金額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上之營利事業並創造五人以上之本國人就業機會滿三年: A.經濟部投資審議司、科學園區或加工出口區投資許可函及備查函。 B.公司變更登記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