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投資移民法規 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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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所稱投資如下: 一、持有中華民國公司之股份或出資額。 二、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分公司、獨資或合夥事業。 三、對前二款所投資事業提供一年期以上貸款。 第 5 條. 投資人持有所投資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合計超過該事業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三分之一者,其所投資事業之轉投資應經主管機關核准。 第 6 條. 依本條例投資,其出資種類如下: 一、現金。 二、自用機器設備或原料。 三、專利權、商標權、著作財產權、專門技術或其他智慧財產權。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投資之財產。 第 7 條. 下列事業禁止投資人投資: 一、對國家安全、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國民健康有不利影響之事業。
外國人申請在我國投資移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移民署得准予永久居留: 一、投資金額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上之營利事業,並創造五人以上之本國人就業機會滿三年。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30158355 號公告第 3 條第 1 項、第 2 項、第 5 條第 1 項、第 6 條第 1項、第 7 條第 1 項、第 8 條第 1 項、第 3 項、第 11 條第 1項、第 12 條、第 17 條第 1 項、第 2 項、第 18 條、第 20 條第1 項、第 21 條、第 22 條 ...
2024年1月1日 · 申請投資居留簽證手續說明. 友善列印. 回上一頁. 發布日期:2024-01-01. 發布單位: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資料點閱次數:9301. 申請程序. 申請人在中華民國境外者,應逕向 中華民國駐外館 處提出申請。 申請人如已持符合改換資格註記代碼「A」之停留簽證入境,得於停留期限屆滿前八個工作天前,向本局或本部中、南、東部、雲嘉南辦事處提出申請,無須離境。 注意事項. 依據「外國護照簽證條例」及其施行細則,簽證核發為國家主權行為,中華民國政府有權拒發且無須說明原因,申請人所繳之簽證規費亦不退還。 居留簽證在中華民國境內審核作業需8個工作天,申請人須於停留期限屆滿前8個工作天前向本局提出申請。 送件後經通知補件而未能於7日內補齊者,將退回申請並不退費。
國家發展委員會-新經濟移民法草案專區. ::: 首頁. 主要業務. 人力資源發展. 歷史資料區. 新經濟移民法草案專區. 分享. 為因應人口結構變化、國內產業明顯短缺專業人才及技術人力之困境,在不影響國人就業機會及薪資水準之前提下,延攬及補充外國優質人才與人力,以強化產業升級,維持合理人口結構,提升國家競爭力,爰提出本草案。 賴前院長107年5月15日於行政院記者會提出「新經濟移民法規劃報告」後,國發會於7月召開3場跨部會協商會議,進行充分溝通與討論,完成草案初稿,並自8月6日起,於「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及國發會網站辦理為期60日之草案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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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投資移民需要滿足什麼條件?
投資移民是政府積極延攬對象嗎?
經營移民業務者有何處罰?
政府對於移民有何保護、照顧、協助、規劃、輔導?
2.在我國投資移民: (1)投資金額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上之營利事業,並創造五人以上之本國人就業機會滿三年: A.經濟部投資審議司、科學園區或加工出口區投資許可函及備查函。 B.公司變更登記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