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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經銷商資訊. 一、商業登記與簽約. 經過審查、測驗及遴選合格者,應在規定期間提出合適的銷售處所,經本公司或受委託機構勘驗核可後,造冊函報主管機關核發同意函後,於規定時間以獨資型態向經銷處所所在直轄市、縣市政府營業登記主管機關辦理商業登記(該登記證之營業項目應包含運動彩券經銷業)。 商業登記辦理完竣後,應於規定時間內持銷售處所之合法使用證明(所有權狀或租賃契約)及合法登記證明(建物登記謄本、使用執照、測量成果圖或其他可資證明之文件),與本公司及受委託機構簽訂合約。 二、投注設備安裝. 合約簽訂後,本公司或受委託機構將進行投注設備及指定販售設備安裝作業,經銷商應配合相關作業。 每一經銷證與銷售處所以配置一套投注主機設備為原則,惟經本公司或受委託機構同意者,不在此限。

  2.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行政院院臺規揆字第1010154558號公告第2條第1項、第4條第4項所列屬「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起改由「教育部」管轄. 教育部體育署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一日臺教授體部字第 1050005289B 號令發布修正. 教育部體育署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臺教授體部字第 1050039582B 號令發布修正. 第一條 本標準依運動彩券發行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標準用詞定義如下: (1)全國性體育團體:指以推展體育為宗旨,經人民團體法主管機關核准立案,並以教育部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且經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認可具國際體育組織正式會員資格之體育團體。

  3. 若細看近5年來之數據全國1550家運彩經銷商平均每家每月的業績約為172萬元以6.25%佣金計算之每家投注站每月佣金約為10萬元但在扣除店租及兩班制人事開銷後半數以上辛苦經營。 有鑒於此,本會何理事長為使運動彩券產業發展更加穩健,經由張廖萬堅委員陪同陳情下,多次建議教育文化委員會委員修正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6條,呼籲政府修法鬆綁,以保底抽成方式,授權體育署彈性制訂分潤比例,期為第3屆運動彩券的發行,提供不同的營運及分潤模式,以刺激買氣提升銷售業績,共創消費者、經銷商及體育發展基金三贏局面,以達運動彩券永續發展之共同目標。

  4. 若因平手而進行延長賽,無論最後一局是否完成先攻及後攻球隊3人之出局數,均視為已完成法定比賽時間。 籃球比賽:除另有規定或賽事表上另有公布外,指一場籃球比賽依主辦單位規定應為40 分鐘或48 分鐘的比賽時間,加計因比賽時間結束時平手而進行加賽以決定勝負的延長賽時間。

  5. 台灣運彩是台灣合法授權的體育投注彩券,運動彩券目前提供包括棒球、籃球、足球、網球、羽球、冰球、美式足球、賽車、高爾夫、撞球等超過10種運動項目、20種玩法供消費者投注。運彩分析包括NBA、MLB、NHL、NFL、中華職棒、日本職棒、世界足球等賽事運彩分析,提供你第一手及最準確的運彩 ...

  6. 一、附則 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本要點應報主管機關核定,修正時亦同。 二、附件:運動彩券經銷商體育運動專業知識認定標準 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中華民國一百年九月二十七日體委綜字第 10000258933 號令發布訂定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行政院院臺規揆字第 ...

  7. 首頁. 經銷商資訊. 第二屆運動彩券經銷商遴選已在民國102年7月結束,運動彩券經銷商簽約年限至民國112年12月31日為止,且已抽出備取經銷商,目前暫無缺額。 未來如有缺額須辦理遴選的必要,將予以公告。 以下為第二屆運動彩券經銷商遴選及管理要點,供有意參加第三屆遴選者做參考. 一、申請人資格. 具中華民國國籍。 不具公務員身分。 未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者。 如曾犯偽造文書、偽造貨幣、偽造有價證券、侵占、詐欺、背信、賭博或妨害電腦使用罪,經有期徒刑以上之刑判決確定者,須已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逾十年者。 成年、有行為能力、無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者。 未曾從事或涉及違反誠實信用或其他不正當之活動,顯示其不適合擔任經銷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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